1、贵州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 年第 20 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基地。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从实
2、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综合效益。各级各类实验室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制定实验课表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创新的精神。第七条 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尽可能让学生使用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测试手段,以开拓
3、学生视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学生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加强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要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质量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利用技术装备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第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及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及装置的研究、改进和开发工作,用于改善和充实实验教学
4、条件,努力使其产品化,向社会推广。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三章 体 制第十二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有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协助校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定编、考核及奖惩等工作。
5、四、负责执行和管理学校实验室建设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国家专项资金、省部共建专项资金、贷款及财政专款项目。五、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经费的管理。六、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国有资产管理。七、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采购及效益评估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入关、完税、运输、组织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聘任或任命;省部级实验室的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学校实验室建设专家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
6、购置、实验室管理、评估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咨询,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第四章 建 设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基础设施及环境,有足够数量能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的配套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从事教学、科研实验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基础教学实验室每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32400 人时数,专业教学实验室每学年实验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3000 人时数或者承担 5 门以上专业课的实验教学任务。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国家重点实验
7、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按照优化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投资建设。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要考虑环境、房屋及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申报、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房舍、设施建设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一般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和实验材料费以及专项建设费实行财务预算单列,专款专用。实验工作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
8、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与实验室人员一道开展实验课程内容体系、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手段与实验技术的研究与改革、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工作。实验室应努力为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创造条件、做好服务。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首要保障。学院和实验室应对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进行合理调配,在学历结构和层次上要满足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学校要采取措施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实验技能等进行培训。实验室要制定具体的人员培养计划和方案,鼓励和支持实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听课等多种方式的培训。第五章 管 理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学院、实验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工作的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9、。学院、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实施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贵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贵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贵州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 贵州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管理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年度审核。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规范实验教学器材、文档的管理,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做好学生实验课的考核与成绩登记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
10、经费的管理制度。严格实验运行经费和实验材料的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报帐手续。实验教学经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厉行节约、严禁浪费。第二十六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社会有偿服务,对外开展技术开发、科研、生产协作或实验教学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气费,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消耗费、服务人员劳务费,上交学校财务,其经费的支配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要采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教学、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和资料。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要建立
11、、完善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环境与安全、实验室效益以及实验室人员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估,其结果要纳入学校对学院、实验室工作的年度考评。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定期进行计量认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及工作职责第三十条 实验室人员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政治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经历、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
1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和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四、负责制定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及考核;五、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做好工作总结。第三十三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人员保健待遇,按照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 008 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的考核、职务聘评、级别晋升等按照国家和学
13、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编制由学校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章 安全与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44 号令,2002 年 1 月 26 日)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安全、环保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环保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加强监测和监督管理,要切实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为不达标的实验室要停止运行,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有效的防污染设施,妥善处理废气、废水、废物,防止一切污染的发生。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实验室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学院或直属单位批准后执行,并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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