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汇工业区版专项目居住房屋协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规范金汇地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动迁补偿安置,维护动迁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沪府发201175 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沪奉府2009131 号相关规定,结合金汇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一、 四至范围1、东至浦星公路,西至金钱公路,南至工业路,北至高压控制线。2、具体对象根据项目分期分批推进进度需要,以公示为主。二、实施时间由奉贤区金汇镇动迁办发放签约通知书。通知书上确定的时间为签约时间。三、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房调换二种
2、方式由被动迁人(户)选其一,二者不得重复选择。四、计户标准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补偿安置按户进行。本着宅基地一户只允许一处的原则,被动迁人在本区域内拥有多处宅基地或住宅的,合并一户处理。五、补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一)计算方式补偿金额=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重置结合成新价+装饰装修、附属物评估+其他补偿费+其他奖励费。本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奉贤区政府制定。2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700 元每平方米,价格补贴为 600 元每平方米。(二)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被动迁人(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即全部放弃购买有证有效建筑面积) ,在
3、原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他处购房补贴(他处购房补贴总价=有证有效建筑面积*购房补贴单价) ,购房补贴单价为 23000元每平方米。被动迁人必须提供由全体权利人签名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和不再申请保障房的承诺书。2、产权房调换被动迁人(户)选择产权房调换的,选房时超过认定的安置面积 10%(含)之内的,超出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价格上浮 50%结算。原则上购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认定安置面积的 10%。确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因素超出 10%以外的安置房面积认购价格统一按照安置房楼层层次市场价结算。 (安置房楼层层次市场价另行公布)如实际所购面积小于可购面积,少购面积按市场均价结算。六、人口和面积认定(一)人口认定
4、1、截止为本方案公告之日,人口认定对象的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2、动迁时可建未建面积按符合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沪奉府【2009】131 号)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每户可建建筑面积和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本区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做分户计算。3、符合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沪奉府【2009】131 号)规定的村民建房条件人员。4、除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沪奉府【2009】131 号)规定的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外,以下人员计入可安置人员:3(1)父母均为本动迁范围农村村民,在房屋宅基证立基人口或建房批准文件中有记载的非农人口(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除外)
5、;(2)非本市且农村户籍人口因户籍政策原因户口不在被动迁房屋内,但登记结婚至协议动迁启动之日满一年,其配偶属于动迁范围内可安置人员;(3)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因荣获“全国劳动模范” 、 “上海市劳动模范”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4)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原为“村级赤脚医生” ,因工作关系年满 15 年,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5)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被认定为“烈士家属” ,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6)接到安置房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的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对该户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计入。5、 在 动 迁 房 屋 补 偿 时 , 有 下 列 情 形 不 计 入 动 迁 补 偿 对 象 :
6、(1)在他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该人员不予计入;如属于婚后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予计入) ;(2)在他处已享受过房屋动迁(征收)补偿安置的;(3)公务员不予计入(包括参公人员) ;(4)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的。(二)面积认定1、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补偿安置面积。2、临时建筑物、违法违章建筑、棚舍不作为有效安置面积。3、经批准的宅基地内倒塌住房,允许再建而未建的,以批准的面积为有证有效面积,经批准在宅基地使用证内的建房面积,由于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未
7、建房的,按照批准的面积作为有证有效面积,只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44、被认定为可安置人口对象,按照 45 平方米每人计算有证有效建筑面积。被动迁人(户)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与人口认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采用就高原则,确定该户的有证有效建筑面积。七、无证无照建筑面积的处理办法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2012 年 1 月 1 日(不含 1 月 1 日)前建成的无照建筑按照评估价的70%予以补偿;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外 2012 年 1 月 1 日(不含 1 月 1 日)前建成的无证建筑按照评估价的 50%予以补偿
8、。2012 年 1 月 1 日(含 1 月 1 日)后建成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在签约期前,动迁户无违章建筑的奖励 5 万元。八、其他补偿费(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既过渡费)1、以货币补偿方式,按房屋现状有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被动迁人(户)3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过渡费) ,费用为 8 元每平方米每月。如每户低于 600 元每月,按照 600 元发放。自被动迁人(户)交出旧房钥匙、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之日起一次性发放。2、以产权房(期房)调换的,按现状有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户)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既过渡费) ,费用为 8 元/平方米/月。如每户低于 600 元,
9、按 600 元发放,以实际过渡时间来计算。自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户)交出旧房钥匙、宅基地使用证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之日起计算。本次安置房过渡期限约定为 2 年,如过渡期超出约定期限 3 个月内(含 3 个月)的,超过约定期限的过渡费提高为 12 元/平方米/月,超过 3 个月以上的,超过约定期限的过渡费为 16 元/平方米/月。5过渡费计算至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户)收到安置房交付通知书截止。(二)搬迁费按现状有证建筑面积给予被动迁人一次性搬家补助费补偿,搬家补助费为 10 元/平方米,如每户低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发放;以期房置换的,增加 1 倍计算。(三)奖励费被动迁人接
10、到签约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动迁协议的,按现状有证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的奖励费。(四)家用设施移装费1、电话移装费:每台 140 元;2、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 480 元;3、空调拆装费:每台 400 元。4、热水器拆装费:每台 300 元。5、三相动力表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有被补偿人出资的 10 千瓦(含)以上电表按每千瓦 800 元计算;10 千瓦以下按照每千瓦300 元计算。九、其他奖励费(一)速签奖自签约日期,10 天内(含 10 天)签约的给予每户 5 万元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速签奖 1 万元,直至第 15 天(含 15 天)扣完为止。(二)集体配合奖在动迁基
11、地内,每动迁小组全部签约后给予集体签约奖 2 万元/户,交出旧房钥匙并全部拆除后再给予集体搬离奖 3 万元/户(每户以宅基地使用证或批建文件为户) 。十、安置房源情况(一)产权房调换安置房源的具体位置和价格1、产权房调换的安置房源地址:金汇镇区 22-01、21-02、金6碧汇虹苑等金汇地区拟新建安置房。2、安置房安置均价以房管部门最终备案为准。 (说明:金碧汇虹苑三期均价为 2760 元每平方米。安置房楼层安置价另行公布) 。(二)选房规则采取早签早搬、早选房原则。被动迁人(户)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后,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宅基地使用证、其他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及钥匙的,发放选房号,凭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
12、;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空房移交手续的,则按照空房移交手续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被动迁人(户)自愿放弃的全部或部分可购置新房面积不得转让赠与。十一、款项结算方式(一)货币补偿结算。双方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全部交出旧房钥匙、宅基地使用证和其它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后一次性结算,即由动迁单位以特种存单一次性支付给被动迁人(户) 。(二)产权房调换结算。安置房款与动迁补偿款在办理交房时结算。如安置房房款大于被动迁人(户)动迁补偿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动迁人(户)在安置房交房通知发出后一次性支付给动迁单位。如安置房房款小于被动迁人(户)动迁补偿款的,差额部分在被动迁人(户)办理交房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动迁人(户
13、) 。安置房总价不包括维修基金、车库(棚) 、物业管理费和水、电、煤等开户费及其它代收的费用。十二、估价机构的确定参照“奉贤区土地房屋协议动迁估价机构办理办法”执行。 (在区协议动迁估价机构数据库中选取 3 家,由被动迁房屋权利人打钩产生。 )十三、征收事务所的确定该项目的协议动迁委托奉贤区第一征收事务所进行协议动迁工作。7十四、其他规定1、拆除设有抵押权、限制权、查封等的房屋,按国家、市有关法律规定执行。2、按市场方式租赁的承租人不作为直接补偿对象,原租赁关系由所有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置。3、被动迁人现居住的房屋封样后,未经批准的扩建、再建、翻建、装饰或其它增加的项目,一律不予补偿。4、纳入评估范围的任何财务及地上地下附属物,房屋所有人不得任意搬迁、损毁,如发现搬迁、损毁,应当在补偿款中扣除。十五、监督与投诉为规范动迁房屋补偿与安置工作,维护被动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做到程序正当、公平补偿,本地块房屋动迁工作指挥部将遵循公开的原则,对每户被动迁人的有证有效面积、人口核定、补偿结果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57481119;投诉电话:57575090十六、其他未尽事宜,由镇动迁办会出资主体研究。本方案由金汇镇动迁办负责解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2018 年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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