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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对仲裁条款效力影响的思考摘要: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能否依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 仲裁是决定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引起学术界广泛争议的问题,本文即对此作以探讨和分析。一、仲裁条款的可转让性笔者将结合“香港龙海 (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苑科教公司合资经营纠纷案”,从仲裁的价值取向入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一)案情简述龙海(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龙海公司 )于 1993 年 2 月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下称东湖公司 )签订“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营合同”,双方约定在中国武汉合资建立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合同规定: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 CIETAC) 仲裁。同年 12 月,武汉中苑科教公司 (下称中苑公司 )与东湖公司签订协议,东湖公司将其在合资 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苑公司。 中苑公司同时还与龙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规定由中苑公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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