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顺德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业务办理须知受理对象 本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受理申请时间 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和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办理地点 各镇(街)社保办事处。 政策依据 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一、申请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 1 年以上,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经营的零售药店,其经营年限累计计算。(二)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的服务需求。(三)建筑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四)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
2、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为2 年以上。(五)具备电脑联网的能力并承担相关费用。(六)近一年内未受到人社、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除外),且近一年内未被药监部门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七)因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被社保经办机构解除协议已满 3 年。二、业务申请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佛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工作人员花名册。(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有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与申 请单位一致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
3、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法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年申报资格;当事零售药店之后 3 个社保年度内(含当年度),不得申报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三、申办程序2(一)零售药店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所属辖区的社保办事处提交佛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提供佛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办提交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所列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门店的,由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申请并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并如实注明“直营” 或“加盟” 标识。(二)各社保办事处
4、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各社保办事处在受理申报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各申请单位前往办事处领取。(三)对准予受理的零售药店进行检查在下发书面告知后 60 个工作日内,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组成检查评估小组对符合要求的零售药店进行检查和评估。(四)检查评估小组集体评估后发出评估结果通知书在检查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检查评估小组根据申请资料和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经办机构将根据集体评估意见,向集体评估不合格的零售药店发出评估结果通知书。(五)区社保网站公示集体评估结果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社保官方网站对评估合格的定
5、点零售药店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六)组织公示通过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七)公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新增并签订好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标牌。四、其他事项一、相关表格可登陆顺德社保局网站()“表格下载” 区下载,或到我局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前台索取。2 提供的复印件须统一用 A4 纸复印。3 申请单位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及联系手机) 。四、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办公地址:镇 街 地 址大 良 顺德区大良新基三路 22 号之 83区局: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大良凤山东路45号网站:http:/本须知未尽事宜,请登陆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查询,或到社保办事处咨询。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2016 年 8 月容 桂 顺德区桂洲大道中 44 号伦 教 顺德区伦教新成路御景坊 7 座 13 号铺勒 流 顺德区勒流建设西路 102 号陈 村 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路宏富楼 10-17 号北 滘 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 5 号首层之一(即交警中队旁)乐 从 顺德区乐从镇兴乐路 163 号(乐从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龙 江 顺德区龙江镇人民北路锦屏楼 28 号杏 坛 顺德区杏坛河北 6 路南 18 号均 安 顺德区均安建安路 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