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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BSZN-048900201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0日- 3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办事项。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文件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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