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业务手册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2018 年 7 月 30 日发布 YWSC-1100261001I目 录 前 言 .- 1 -一、受理范围 .- 2 -二、办理依据 .- 2 -三、实施机关 .- 2 -四、许可人员 .- 3 -五、许可条件 .- 3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 3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3 -六、申请材料 .- 4 -七、许可时限 .- 5 -八、许可收费 .- 5 -九、许可证件 .- 6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 6 -(一)共同许可 .- 6 -(二)前置许可 .- 6 -十一、中介服务 .- 6 -十二、指
2、定培训 .- 6 -十三、资质资格 .- 6 -十四、许可办理 .- 6 -(一)通则 .- 6 -(二)申请 .- 6 -(三)受理 .- 7 -(四)审查 .- 8 -(五)决定 .- 13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 14 -(七)决定公开 .- 15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 15 -(九)许可服务 .- 15 -十五、 监督检查 .- 16 -(一)通则 .- 16 -(二)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 16 -(三)年检 .- 16 -(四)诚信档案 .- 17 -(五)分类监管 .- 17 -(六)结果处理 .- 17 -十六、投诉举报 .-
3、 18 -附件 1 .- 19 -II附件 2 .- 19 - 1 -前 言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3 号)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实施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本业务手册的要求办理。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娄军 王敏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2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 在昆明市官渡区农村公路范围内,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4、审批申请。申请内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申请。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事先向路政许可主体提交申请。严禁在公路上设置跨路龙门架广告;严禁在弯道内侧及其他影响行车视线的路段两侧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二、办理依据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5、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 3 -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7 年 1 月 14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6、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管理的广告、宣传标志。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三、实施机关 官渡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受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具有相应工作能力或具有执法资格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上岗前须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并定期通过考核。五、许可条件 1.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4 -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
7、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依据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8、路政许可审批规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和提交路政许可小组集体讨论意见,报请路政许可主管领导签发;2.依据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许可审批规范第二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对路政许可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批准,并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材料 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5 -序 号 材 料 名称 材 料 形式 份 数 其 他
9、要求*1 申请书 原件 1份*2 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3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复印件 1份*4 平面示意图、点位图、效果图原件及复印件 1份*5施工及日常安全维护保障措施和承诺原件 1份1申请书(主要理由、标志内容、字体、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单立柱和大型栽杆看板等大型商业性广告牌);3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桩号、距隔离栅的距离等数据)和外观效果图;5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及日常安全维护)。七、许可时限申请时限:无。 受理时限:12 个工作日。
10、法定办理时限: 12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4 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查、意见征询、论证评审、组织听证时间)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许可证件 成功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将向当事人颁发交通行政许可证。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 6 -无(二)前置许可无十一、中介服务 无十二、指定培训 无十三、资质资格 办理本许可事项应提供企业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实施依据、颁发部门。十四、许可办理(一)通则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二)申请 1.通则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阶段包括申请接收、登记、编号、收件凭证送达等环节。2.申请接收 (1)窗口提交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局窗口(综合窗口)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地址:官渡区云秀路国投大厦 2898 号 4 号 1 楼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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