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17130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和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 96 号)、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中南大政字2017116 号),坚持 “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结合我校港澳台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校学习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历生(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生(高进生、普修生、预
2、科生和交换生)。第二章 职能分工第三条 港澳台教育中心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校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及协调港澳台学生各类事宜;负责组织港澳台学生文化实践,汇总统计港澳台学生数据;负责港澳台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工部”)负责为港澳台本科学历生注册学籍和学生档案建设,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等情况资料;负责办理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情况工作等。第五条 教务部管理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及科研工作。第六条 研究生
3、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 )负责港澳台硕博招生工作、档案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第七条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港澳台学生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工作。第八条 各专业学院负责本院港澳台学生的学习培养及日常生活管理。第三章 招生管理第九条 我校按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政策和管理规定可招收港澳台本硕博学历生、高进生、普进生、预科生和交换生来校学习。我校可通过以下方式招收申请来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学生:1.已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2.参加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3.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考生;4.
4、具有在台湾居的有效身份证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参加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的高中毕业生;5.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祖国大陆其他高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6.由与我校签订交换生协议的港澳台高校推荐来校学习的学生。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大陆学生学费相同。第四章 教学与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我校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进行管理,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与大陆学生一起参与奖学金评选,对于违纪违规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我
5、校对新进入的港澳台学生将进行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的数学公共课课程可采取小班教学形式,政治理论课和军事理论课可以申请免修,其学分可以由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在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考试纪律及方式和转专业评审与大陆学生趋同。第十六条 我校为已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港澳台学生发肄业证,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宿舍根据专业由后勤管理部统一安排与大陆学生住宿,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归属于各专业学院进行统一管理。如有任何问题,由专业学院报港澳台教育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第十九条 港澳台教育中心定期组织港澳台学生开展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鼓励港澳台学生积极参加。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有意向在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学生进行就业信息推送和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招聘活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教育中心负责解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