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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2015-02-06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 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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