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 省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1+6”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1” 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即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试行 )生态环 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党委
2、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产业特点及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自职责。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
3、、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各市(州)、县(市、区 )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
4、应规定。第二章 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职责:(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二)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三)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
5、;(四)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五) 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干部配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一) 对各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二) 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第九条 组织部门工作责任:(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二)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中
6、的权重;(三)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四) 组织开展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培训工作。第十条 宣传部门工作责任:(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與论引导,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二) 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媒体报道,根据與情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应对工作。第十一条 政法部门工作责任:(一) 监督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二)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环境行政监察执法部门之间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责任
7、:(一)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和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改革,统筹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二) 逐步落实乡镇(街道 )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三) 协调确定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第十三条 机关工委工作责任: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各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第十四条 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工作责任:抓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工作责任:各级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登记受理、转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
8、事项,协调和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第三章 人大和政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立法进程;(二) 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 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三) 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四) 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第十七条 各级政协工作职责:(一)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替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9、(二)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谅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第四章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一)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作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科技、技术等政策措施;(二) 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特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建立健全环境保
10、护委员会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完善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三)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下达并督促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重点目标任务;(四) 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总体部署及重大行动计划,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环境敏感区的污染防治,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五) 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解决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六)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加强资金监管
11、,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七)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八) 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整治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事件;(九) 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团 体) 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十)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人大和
12、社会公众监督。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一) 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要求;(二) 综合协调推进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三) 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等规划,推动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境恶化;(四) 顽固提升和示范推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
13、区成效,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引领计划,加大循环经济新技术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创新多产业复合型区域特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传统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以循环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改善,推进我省绿色经济发展;(五) 综合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油品升级;(六) 贯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差别电价等价费政策,制定实施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费政策措施;(七) 统筹规划、指导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督促建设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八)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补偿和环境污染第三
14、方治理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九) 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 推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拓宽筹融资渠道。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工作责任:(一) 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培训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二) 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三)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四)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 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门工作责任:(一)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力度,扶持现有生态环境科研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
15、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二)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相关政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和推广。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一) 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工企业产业升级和节能降耗,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二) 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一产能目标,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任务;(三) 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四)
16、 实施工业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严格煤炭经营质量管控,减少工业废水、废气、废造等污染物排放。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一) 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子行政拘留的案件;(二) 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注销、登记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机动车污染減排工作;(三)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 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五) 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 参与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六) 对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工作责任:(一) 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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