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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DOC

1、 1 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48 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守信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安委办 201514 号)等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

2、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江门市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行政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法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 2 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同一生产经营单

3、位短期内(30 个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不含急性工业中毒);(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监管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五)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的;(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4、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并经查实的;(八)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 黑名单” 情形的。第五条 生 产经营单 位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 1 年。连续进入“ 黑名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从第 2 次纳入 3 “黑名单” 管理起,管理期限为 3 年。第六条 纳入“黑名 单” 管理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收集并

5、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及概况;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二)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三)信息汇总。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监管领域内且纳入“ 黑名 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信息,并 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全市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信息。(四)信息公开。市安全监管局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通报

6、纳入管理的“黑名单” 汇总 信息,并通 过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社会公布。上述部门单位可依托本级网站、新闻媒体及信息公布栏等平台,及时公开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 位的相关信息。(五)信息撤销。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 管理期限内未再次 4 发生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 监管部 门提供相关整改情况等 说明,申请撤销。监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实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移出“黑名 单” ,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 报相关部门单位

7、。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 单” 管理期限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将其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监 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撤销申请,经相关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复查合格、符合相关规定后方能撤销。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报送至江门市安全监管局。第八条 监管部门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 将纳入“ 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自职责

8、范围内,依法对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实施以下惩戒约束和监管。(一)发现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5 (二)从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督查一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市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以“不 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 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暗查暗访 方式为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 管

9、理期 间的生 产经营单位,采取 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 一票否决” 。(四)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存在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营造守法、自律、守信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第十条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

10、 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在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业务交流,细化检查督查工 6 作计划,改进检查督查方式,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第十二条 “黑名单 ”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是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定义。第十四条 本文中“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 暂 行 办 法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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