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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三个实施细则.DOC

1、1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三 个 实 施 细 则政 策 解 读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明确对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三个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一、修订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 年 12 月,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一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个实施细则,三个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保障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2008 年 12 月,为贯彻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

2、我市实际,对三个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提交市房委会二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三个实施细则修订以来,推动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制化建设,促进了职工居住条件的改善,提升了依法管理水平。近年来,住建部、省住建厅相继下发了相关政策文件,对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同时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要件名称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市原有三个实施细则已难以完全适应快速发展2的形势,亟需通过细化和延伸,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市在 20 多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比较切合实际、并且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但由于这些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3、层次较低,而且比较分散,因此需要在归纳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加以确认,提高权威性、增强约束力。 二、修订的依据三个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部省相关文件: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50 号令);2、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3、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 号);4、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金2014148 号) ;5、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598 号)

4、6、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建金201519 号) ;7、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3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 号) ;8、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 号);9、省住建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 (苏建规字20162 号) 。三、修订的过程 根据市房委会三届三次会议的部署要求,我中心于 2016年 5 月成立三个实施细则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学习调研,组织人员系统学习住房公积

5、金管理条例和部省相关政策文件,吃透上级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规定要义,认真分析三个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学习考察提纲,组织人员分赴苏州、镇江、盐城、连云港等城市学习考察,探讨有关问题解决方案,学习先行先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三个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二阶段征求意见,召开部分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座谈会,征求对三个实施细则(修订稿)的意见建议,听取职工所愿所盼,沟通交流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与此同时,征求市相关监管部门对三个实施细则(修订稿)的意见建议,提请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审查。第三阶段修订论证,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认真加以汲收,对业务办理涉及

6、的证明文件,商4请市级有关部门审查把关,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提请有关专家审查,最终形成了三个实施细则(送审稿),提交市房委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四、修订的内容(一)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缴存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五十四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开户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补缴、账户转移、封存启封、变更注销、缴存基数核定等相关业务的管理。1.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范围。 缴存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缴存职工登记范围不仅包括在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经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2.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缴存义务。 缴存实施

7、细则第六条规定,从事人事代理或者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为被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3.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统计5的项目计算。同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政策,防止缴存差距拉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最低征缴基数。5.进一步规

8、范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 缴存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范单位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六种情形,增加单位未按规定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6.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查询使用。 缴存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公函或者法律文书,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单位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保障职工账户信息安全。(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提取实施细则共分七章四十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提取支付、使用监督等相关

9、业务的管理。1.进一步规范支付房租提取使用。 提取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6金支付房租,取消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规定,支持新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2. 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不予取情形。提取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四种不予提取情形: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监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还,以赠与、继承、分割、互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购建商住两用房或者偿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3.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提取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按提取类型规范业务办理要件名称。同时明确职工应当据实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证

10、明材料,不得虚构事实,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材料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4.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取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提取时间截至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当月、税收缴款书载明的合同签订时间当月、建修住房批准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避免自由裁量。5.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程序。 提取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期限中止六种情形: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人或者受托人、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批的;申请人涉嫌提供虚7假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批的;提取事由需以司法裁

11、决作为依据,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者尚未生效的;公积金中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6.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先提后退”处理。 提取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与售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应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日内,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退回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贷款实施细则共分九章四十二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1.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贷款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

12、公积金 6 个月以上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 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贷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对购买、建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酒店式公寓、单体车库、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其他非居住住房以及采取挂靠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3.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贷款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住建部等三部委规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 1.1 倍执行。4.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实施细则第二

13、十二条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第二十二条借鉴其他城市经验,推行第三方自然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担保。5.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度。 贷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应控制在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30-50。借款人在还贷期间还款能力明显提高的,可申请缩短借款年限。缩短借款年限后贷款利率按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利率执行,已按照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6.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运行监管。 贷款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14、,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比率超过住建部规定的标准,公积金中心可按贷款申请初审通过时间先后实行轮候制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给予办理;同时依据资金9情况暂停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四)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三个实施细则分别对单位和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1.缴存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监督,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

15、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提取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依据住建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和省住建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骗提骗贷行为,由市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取消职工 1-5 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3.贷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10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借款人应将售房人退还的已付购房款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拒不结清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起诉讼。对虚构合同票据、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追回剩余贷款本息,并向借款人工作单位通报,暂停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上报信用征信机构;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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