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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海燃气商标申请救济案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商标引证商标Word 资 料二、实体诉讼角度一般商标局阶段的实质审查,都会将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 字、图案部分进行 分别审查 ,商标局将他们认为具有相似的部分摘出与引证商标的相似部分进行比对再判断相似的部分是否为商标的显 著部分。往往导致一部分近似,整体被驳回的情况,其考量整体外观与显著识别部分的因素并不多。因此, 阐述二者商标近似部分是不近似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正确的思路是 证明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摘出对比的部分不是商标的显著部分而是修饰部分(点缀功能,非识别功能)、非显著识别部分(通常占整体面积较小)之理由进行阐述,弱化近似部分在商标整体的存在感, 强化其它不近视部分的最大识别功能,实现商标整体进行区分的效果。近似部分是否为显著部分的判断式主要有三种:1. 面积。我所以往的办案实例,商标近似部分面积占比在15%以下往往不会认定为显著部分。2. 位置。不在商标中心主体区域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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