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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 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 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 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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