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第一校區)(職稱)試用期滿考核表單位 試用職稱 姓名 試用起始日期 試用期滿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工作內容考核項目【每項 10分】 評分 總分 綜合評語 試用結果質量:承辦業務之數量與精確妥善程度 時效:於限期內完成應辦業務之情形方法:對所承辦業務有效規劃與執行主動:自 動 自 發 積 極 處 理 承 辦 業 務 之 程 度負責:對業務任勞任怨勇於負責之態度 勤勉:工作態度認真勤惰及出勤情形合作:與同仁密切配合及有效代理同仁業務程度協 調 : 與 他 人 協 調 合 作 落 實 顧 客 導 向 情 形學 識 : 具 職 務 所 需 知 能綜 合 整 體 表 現合格僱用。
2、(70 分以上)不合格,不予僱用。(未滿 70分)承辦單位 人事室 決行備註:(一)70 分以上,得依規定簽約暨檢附經歷證明文件以辦理年資提敘,最高以 2年為限。(二)未滿 70分,試用不合格,不予辦理僱用契約。(三) 學校依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終止勞動契約,須注意下列事項:1.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條預告及給予謀職假:(1)繼續工作 3個月以上 1年未滿者,於 10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 1年以上 3年未滿者,於 20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 3年以上者,於 30日前預告之。(4)謀職假: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2. 依勞工退休條例第 12條,給予資遣費: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年發給 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 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日內發給。3.依就業服務法第 33條資遣通報: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 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