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政策,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约化管理,规范辖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汇发 201423 号),制定本操作 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和开户银行。第三条 外汇局江西省分局负责对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实施备案管理,对相应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 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
2、员企业外汇资金,并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第五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 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 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 10%的部分境内运用。第六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
3、,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第七条 跨国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个账户。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可在第六条规定额度内由境外直接进出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江西省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 B 类及以上的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 3 家境
4、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以下的,可以继续办理原有相应业务。 第二章 业务备案第九条 跨国公司申请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
5、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六、外汇局江西省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第十条 主办 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业务需求和申请的业务内容;主办企业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结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还需列表说明参与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财务公司需提供);境外成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
6、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国际收支申报方式、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间的划转额度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 1);选择 2 家以上(含)开户银行的,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四、外汇局江西省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首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的
7、成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的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第十二条 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 2)。备案通知书应包含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第十三条 主 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变更备案。开户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
8、更开户银行申请。主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的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二、拟新开户银行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四、经签署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五、外汇局江西省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成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十、十一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第十五条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江西省分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
9、;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 B、C 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江西省分局进行成员企业变更备案。第十六条 主办企 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成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成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第三章 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十七条 主办企业应持备案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立分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
10、监管要求。第十八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一、收入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的从境外借入的外债和偿还的对外放款本息;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对外放款或购汇偿还外债资金);5、理财产品的本息;6、外汇局江西省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的外债资金或者收回的对外放款本息。跨国公司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
11、户(用于归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项下外汇贷款除外)。二、支出范围1、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2、向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4、结汇;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7、外汇局江西省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第十九条 跨国公司集中的外债额度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短期外
12、债未偿余额参与部分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保留的外债额度。境内成员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跨境履约进行外债登记时,由主办企业到外汇局江西省分局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相应扣减集中的外债额度。第二十条 主办企 业可以集中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主办企业集中全部外债额度的,自递交申请之日起,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集中部分外债额度的,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与所涉外汇局核实后商主办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制定,且所涉外汇局之间应按季度核对外债数据。成员企业涉及影响外债额度变化的相关变更业务,应到所涉外汇局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及时告知主办企业
13、向外汇局江西省分局报告。第二十一条 主办企业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的外汇资金需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的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相关的业务时,应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在“外 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 中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同一跨国公司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债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跨国公司 对外放款,遵循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
14、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 50的,可以向外汇局江西省分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分局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主办企业办理对外放款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名称(上年度须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组织机构代码、上年度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已发放的境外放款总额、已收回的境外放款总额、可用境外放款额度,并附下列证明材料:(1)成员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外债权登记中生效的境外放款列表信息打印界面。第二十三条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 了解客户 ”、“了解业务”、“ 尽 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相关单证 5 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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