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法专题法治宣传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二一七年十月目 录一、法 律1、社会保险法(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军人保险法(2012.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3、劳动法(199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5.24 国发1978104 号)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4.24)二、行政法规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2.26 国务院令第 652 号)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2.3 国务院令第 6
2、67 号)3、失业保险条例(1998.12.26 国务院令第 258 号)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14 国务院令第 259 号)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 国务院令第 619 号)6、工伤保险条例(2010.12.8 国务院令第 586 号)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0.26 国务院令第 423 号)三、部门规章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10.10 劳社部令第 8 号)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3.12.30 劳社部令第 20 号)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18 劳社部令第 18 号)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
3、3.2.9 劳社部令第 16 号)5、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5.8 劳社部令第 13 号)6、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5.8 劳社部令第 12 号)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5.8 劳社部令第 11号)8、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3.19 劳社部令第 3 号)9、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1995.8.24 劳部发1995329 号)10、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12.14 劳部发1994504号)1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2.16 国家人社部 民政部 卫计委令第 27 号)1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4、认定暂行办法(2004.12.24 劳社部令第 24 号)1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2.12 国家人社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令第 11 号)1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2.20 国家人社部 卫计委令第 21 号)1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9.26 人社部令第 20 号)1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9. 6 人社部令第 16 号)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6.29 人社部令第 13 号)18、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6.29 人社部令第 15 号)19、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
5、录管理办法(2011.6.29 人社部令第 14 号)20、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 人社部令第 9 号)21、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 人社部令第 8 号)22、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7.23 国家人社部 档案局令)四、地方性法规规章1、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2001.2.7 省政府令第 142 号)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1.22 省政府令第 267号)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2.7 省政府令第 144号)4、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3.10.10 省政府令第 1
6、79 号)5、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2.3.31 省政府令第 11 号)五、政策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 号)一、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7、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8、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
9、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
10、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
11、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
12、待遇水平。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三章 基本医
13、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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