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由总经理负责,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职责为:(一)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报告并制订公司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