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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简化办事流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中介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征收补偿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公有房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第三条【职能分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网签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跨区域和影响重大的因交易活动产生的违法违规、投诉行为的调解、查处。市房屋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工作,指导各区(市)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各区(市)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存量房屋因交易活动产生的违法违规、投诉行为的调解、查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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