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中心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四、行政征收类 共 3 项第 1 项事项编码 043000101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及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征收实施主体 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
2、理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潍人社201355 号)企业整体欠费,当时已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并经确认的,按 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利息标准按照劳办发1997116 号文件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 1 号)
3、,将 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 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实施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补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标准用人单位每月 15 日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为标准计收利息。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0536-8191311 转 8378/8379/8380/8381部门处
4、理意见 保留规范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 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2 项事项编码 043000201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实施主体 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 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潍政发200812 号)第五条市、 县(市
5、、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三定方案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 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 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实施条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第二条第三款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
6、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标准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1415 号)第十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定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 110 元,二档 为每人每年 200 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统一缴费档次。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0536-8191311 转 8382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 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3
7、 项事项编码 043000202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实施主体 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三定方案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 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8、处,主要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实施条件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标准潍政字【2014】10号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 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 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0536-81
9、91311转8382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 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行政给付类 共 13 项第 1 项事项编码 053000101事项名称 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给付实施主体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 号)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三定方案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 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 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 劳动 人事局管理。实施条件与标准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灵活就业人员年满 55 周岁)并且累计缴费满 15 年,经劳动人事局审批通过。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 3.审核;4,发放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22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 1.退休人员档案;2.退休审批表 ;3.养老保险手册;4.企业退休
11、人员缴费情况确认表;5,领取前采集本人指纹。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0536-8191311 转 8375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2 项事项编码 053000102事项名称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给付实施主体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立依据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
12、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 53 号)第一条:企 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山东省劳动厅、 财政厅、总 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 343 号)规定:国有企 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09 47 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 20
13、 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 74 号)规定发 放。三定方案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 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 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劳动人事局管理。实施条件与标准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 元。2.企业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14、3.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 发给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4.在职职工死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满 15 年的,发给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不满 15 年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十五分之一。5.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市区及诸城、寿光 为 460 元,其他县市 410 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提高 20%。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 3.审核;4,发放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企业申报后次月发放需提交的材料1.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死亡职工火化证原件、复印件;3.死亡职工所
15、在单位填报的待遇领取表; 4.领取遗属生活困难生活补助需要提供人社局审批的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并采集指纹。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0536-8191311 转 8375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3 项事项编码 053000103事项名称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给付实施主体 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
16、继承。三定方案中共潍坊高新区工委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高发20021 号),将现劳动保险事业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和医疗保险事业处合并,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要 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隶属 劳动 人事局管理。实施条件与标准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 3.审核;4,发放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企业申报后次月发放需提交的材料 1.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死亡职工火化证原件、复印件;3.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填报的待遇领取表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养老保险科0536-8191311 转 8375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依法向潍坊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单位、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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