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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登记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DOC

1、深圳商事登记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用户需知: 1. 请用碳素或黑色水笔如实填写本申请表,一式一份,带有*的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本人签名;2. 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正反面)到现场拍照办理;3. 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请在证书失效期前 30 日内提出证书更新申请;4. 咨询客服热线:95105813。风险告知:使用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与本人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别请您注意以下事项:1) 您所申办的数字证书可以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系统;2) 请个人数字书证持有人务必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并由本人操作和使用,不要

2、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或使用,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3) 我中心作为数字证书发证机构,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现场申办数字证书相关业务;4) 违背以上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声明:本人在此郑重声明:保证表内所填内容完全属实,接受据此颁发的数字证书,明确“GDCA 数字证书用户责任书”中所阐述的权利及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名) 业务受理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证书受理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用户姓名*用户类型 法人代表 股 东 董事会成员 经办人 其他 *商事登记个人证书业务 新申请 年 证书补发 解锁 注销

3、资料更新 续费 年*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通讯地址*业务类型 企业设立 企业信息变更 企业注销GDCA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协 议 书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或 “GDCA”) 作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获 得 电 子 认 证 许 可 证 的 第 三 方 信 任 机 构 , 依 法 向 社会 用 户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颁 发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及 电 子 政 务 公 众 服 务 。 协 议 标 的 : 本 协 议 中 的 “证 书 ”指 包 含 了 证 书 持 有

4、者的 企 业 身 份 信 息 , 公 钥 及 证 书 颁 发 机 构 ( GDCA) 的 签 名 , 并 且 保 证 在 互 联 网 传 输 过 程 中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及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就 数 字 证 书 的 申 请 和 使 用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1、 协 议 内 容 : 1、 乙 方 向 甲 方 购 买 数 字 证 书 , 用 于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及 电 子 政 务 公 众 服 务

5、 ; 2、 产 品 价 格 、 支 付 时 间 以 证 书 申 请 表 为 准 。二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甲 方 权 利 : 1、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2、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时 交 纳 服 务 费 用 。 3、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在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及 范 围 内 遵 守 约 定 ,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 4、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所 知 的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保 密 。( 二 ) 甲 方 义 务 : 1、 在 网 上 交 易 和 网 上 作

6、 业 中 , 交 易 双 方 使 用 证 书 时 可 通 过 GDCA 验 证 对 方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 如 果 由 于 甲 方 的 原 因 导 致 身 份认 证 错 误 , 造 成 用 户 或 他 人 损 失 时 ,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方 法 参 照 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 该 业 务 规 则报 信 息 产 业 部 备 案 , 并 在 甲 方 的 官 方 网 站 https:/) 上 公 布 。 2、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使 用 和 发 放 的 公 钥 算 法 在 现 有 的 技 术 条件 下

7、 在 数 字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内 不 会 被 破 解 。 如 果 发 生 被 破 解 的 情 况 , 经 甲 方 或 权 威 机 构 确 认 后 , 甲 方 对 用 户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方 法 参 照 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三 、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乙 方 权 利 : 1、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数 字 证 书 。 2、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使 用 和 发 放 的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不 会 被 破 解 。 3 有 权 在 因 甲方 原 因 导 致

8、数 字 证 书 认 证 错 误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时 要 求 甲 方 给 予 赔 偿 。( 二 ) 乙 方 义 务 : 1、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 无 效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2、 妥 善 保 管 甲 方 所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和 密 码 信 封 , 不 得 泄 漏 或 交 付 他 人 ; 3、 在 使 用 自 己 的 密 钥 或 数 字 证 书 时 , 应 当 使 用 可 依 赖 、 安 全 的 系 统 ; 4、 知 悉 数 字 证 书 已 经 失 密或 者 可 能 已 经 失 密 时 ,

9、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及 相 关 各 方 , 并 终 止 使 用 该 数 字 证 书 ; 5、 必 须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该 证 书 ; 不 得 使 用 已 失密 或 可 能 失 密 、 已 过 期 、 被 中 止 、 被 撤 销 或 被 注 销 的 数 字 证 书 ; 6、 根 据 规 定 按 时 向 甲 方 及 业 务 受 理 点 交 纳 服 务 费 用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免 除 甲 方 的 责 任 : 1、 乙 方 在 申 请 和 使 用 甲 方 的 数 字 证 书 时 , 有 违 反 本 协 议 书 第 三 条 所 列

10、义 务 之 一 的 ; 2、 乙方 故 意 、 过 失 导 致 数 字 证 书 密 钥 泄 密 或 被 盗 用 、 冒 用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的 ; 3、 由 于 意 外 事 件 或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数 字 证 书 签 发 错 误 、 延迟 、 中 断 、 无 法 签 发 , 或 暂 停 、 终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书 服 务 的 。 本 项 所 规 定 之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自 然 现 象 或 者 自 然 灾 害 , 包 括 地 震

11、、 火 山 爆 发 、 滑 坡 、 泥 石 流 、 雪 崩 、 洪 水 、 海 啸 、 台 风 等 自 然 现 象 ;( 2) 社 会 现 象 、 社 会 异 常 事 件 或 者 政 府 行 为 , 包 括 政 府 颁 发 新 的 政 策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或 战 争 、 罢 工 、 骚 乱 等 社 会 异 常 事 件 ;( 3) 关 联 单 位 如 电 力 、 电 信 、 通 讯 部 门 服 务 中 断 ; 4、 甲 方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只 能 用 于 在 网 络 ( Internet/Intranet/Extranet) 上 标 识用 户 身 份 、 确 保

12、电 子 数 据 的 保 密 性 、 完 整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 乙 方 将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5、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及 时 更 换 数 字 证 书 , 乙 方 在 收 到 技 术 更 新 通 知 时 ,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甲 方 机 构 更 新 数 字 证 书 , 若 逾 期 用 户 没 有按 时 更 新 数 字 证 书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6、 甲 方 已 谨 慎 地 遵 循 了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13、 规 定 的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 而仍 有 损 失 产 生 的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主 动 废 除 所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 并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 新 密 钥 对 替 代 旧 的 密 钥 对 ; 2、 与 数 字 证 书 中 的公 钥 相 对 应 的 私 钥 被 泄 密 ; 3、 数 字 证 书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有 所 变 更 ; 4、 由 于 数 字 证 书 不 再 需 要 用 于 原 来 的 用 途 而 要 求 终 止 ; 5、 用 户 未按 时 缴 纳 数 字 证 书 更 新 费

14、用 的 ; 6、 用 户 不 能 履 行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7、 用 户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时 , 提 供 不 真 实材 料 ; 8、 数 字 证 书 已 被 盗 用 、 冒 用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 9、 其 他 因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的 要 求 采 取 的 临 时 作 废 数 字 证 书 措 施 的 。六 、 违 约 责 任 : 若 甲 乙 任 意 一 方 违 反 了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需 要 向 对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七、数字证书的注销。乙方不希望继续使用

15、数字证书时或者因自然人死亡、单位解散等原因导致用户主体不存在时,法定责任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甲方请求注销用户数字证书。甲方在接到业务受理点的注销申请后,在 24 小时内正式注销用户的数字证书。乙方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注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八、数字证书的更新。乙方数字证书的默认有效期为二年,以交纳服务费用的期限计算实际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数字证书将会自动失效。乙方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证书失效期前 30 天内向甲方或业务受理点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甲方不承担因用户不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而造成数字证书失效所带来的任何责任。九、协议书的变更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业务受理点的权利、义务时,甲方须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或者按照用户在申请证书时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乙方如果因此而需要撤销或变更证书的,应当在甲方公布修订的相关信息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甲方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并遵照新修订的协议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本协议书不适用于甲方签发的测试证书。乙方使用测试证书所导致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十二、本协议自双方在数字证书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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