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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1、1无锡市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文物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 ),是指由市 级财政公共 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修复工程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共同管理。第

2、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在申报、执行、监督、评价等环节的行政监管职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2(一)会同市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论证,根据论证意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量和绩效目标,并做好资金匹配工作;(三)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送人代会审议工作;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四)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五)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计划

3、安排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的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项目库建设工作;(三)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修复方案论证、批复工作;做好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四)按照“轻重缓急 ”和财政绩效论证要求做好年度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工作;(五)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测算;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工作;(六)指导、督促区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市级直管项目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对各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每年不少3于次的施工现场检查;(七)设立专项资金绩

4、效目标,组织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目标实现情况开展日常绩效跟踪和年度绩效评价,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八)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信息公开;(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本地区文物保护修复资金;(二)配合区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申报工作; (三)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区级文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当地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情况,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

5、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合规;加强工程实施的过程管理,对各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次的施工现场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 3 月份前将上一4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汇总上报市文广新局,已竣工项目在通过验收 3 个月内将整个项目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上报市文广新局;(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做好项目立项、勘测、项目计划申报、方案编制报批、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根据批准的修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施工组织管理规定,规范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及时申请验

6、收;(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办理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手续,根据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修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财务资料;(五)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市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修复工程(包括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等)。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单位修复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5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7、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物征集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申报单位的日常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文物保护管理使用单位(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修复工程。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一)市直属单位管理的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在完成项目施工招投标后,由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按年度资金需求向市文广新局直接申报,提交以下材料:1.年度无锡市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申报表

8、(详见附件);2.项目须经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跨年度项目仅第一年申报时提供);3.批准该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跨年度项目仅第一年申报时提供);4.项目预算文本(包含前期经费和监理、审计等管理等费6用);5.已生效的方案编制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同时提供有明确中标单位与价格的相关证明材料)。(二)区属单位管理的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项目决算后,由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向区文体局申报,经区文体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以区文体局、区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按年度集中上报市文广新局,并提供各项目申报材料:1.年度无锡市文物保护修复专项资金

9、申报表(详见附件)2.项目须经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3.批准该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技术方案编制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5.项目经费使用清单(可包含前期经费和监理、审计等管理等费用);6.项目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7.工程竣工验收(或预验收)合格文本复印件。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凡逾期上报、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7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市直属单位管理的文物保护修复工程由专项资金全额承担;(二)区属单位管理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复工程,对梁溪区、滨湖区实行市区共担机

10、制,市级补助比例为:梁溪区 50%、滨 湖区 30%;补助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其他地区文物保护修复资金由各区全额承担。第十七条 市文广新局根据当年修复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进度和市级承担比例,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和预算绩效论证材料,经市财政局绩效论证后,确定专项资金总额和明细预算项目,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 20 日内向部门批复。其中:市对区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于人代会批准后 60 日内下达。区财政局应将收到的补助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统筹用于本地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预算管

11、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8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物和财政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12、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制度,市文广新局对在日常绩效跟踪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纠正;年度终了后,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安排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9市文物保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要求,建立本地区文物保护长效保障机制。各地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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