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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DOC

1、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教 2012342 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

2、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 711 人组成。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

3、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 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 2 万元。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研究生按照其注册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学习年限长于三年的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和长于四年的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2. 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硕士和博士;3.

4、 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者;4. 休学期间者;5. 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离校者;6. 长期不在学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7.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8. 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9. 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10. 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 11. 有恶意欠费现象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12.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13. 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14. 有违法乱纪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15. 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

5、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综合表现优秀。第九条 申请博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博士研究生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向学院申请。1.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CSSCI 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理科类博士研究生在 SCI、EI 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工科类博士研究生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 1 项,或在 SCI、EI 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2.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

6、突出。3.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第十条 申请硕士生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硕士研究生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条件(含等)之一可以向学院申请。1. 人文社科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 CSSCI 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理科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 SCI、EI 收录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工科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已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或在 CSCD 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篇。2.产学研活动、课题申报、学术科技文化竞赛活动的成绩与贡献

7、较大。3.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活动成效较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第十一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社会活动基本要求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同时满足第八条的基本申请条件和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向校团委申请。1. 担任学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主要干部任职一届以上,工作责任心强,态度积极热情,群众基础好,工作成绩突出。2.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1.认定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2.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必须在学术期刊上

8、正式发表;自然科学类学术成果因发表周期较长,可以视被接收或录用为发表。3.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相当于在C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相当于在 C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4. 在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相当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1 项;在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相当于申请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 1 项;在 CSCD 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相当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第四章 名额分配第十三条

9、 学校每年分配 5 个(含博士最多 1 个)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名额供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研究生申报。第十四条 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推荐名额的计算方法:1.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推荐名额总数按照上级下达学校博士申报指标数的 200%比例计算,具体根据学院招生规模而定。2.学院上一年度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奖)则奖励每项 1 个博士推荐名额;有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校长奖特等奖则奖励每项 0.5 个博士推荐名额,不重复计算。3. 学院上一年度有博士学位论文在省学位办抽检不合格则每篇扣除学院 0.5 个博士推荐名额。4.博士推荐名额计算实行四舍五入,取整数,尾数计入下一年度。若学院推荐名额总数不足 1

10、个则分配 1 个博士推荐名额。第十五条 各学院硕士研究生申报名额的计算方法:1.各学院硕士设有一定比例的基础申报名额,具体根据学院招生规模而定。2.学院上一年度有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校长奖特等奖则奖励每项 0.5 个硕士研究生申报名额,不重复计算。3. 学院上一年度有硕士学位论文在省学位办抽检不合格则每篇扣除学院 0.5 个硕士研究生申报名额。3.硕士研究生申报名额计算实行四舍五入,取整数,尾数计入下一年度。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的研究生根据自身条件自由申请,并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 ,同时附相关佐证材

11、料,经导师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及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申请者材料的初步核查,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推荐对象及硕士研究生评审对象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评审结果确定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各学院推荐的博士研究生及满足第十一条的研究生评审对象由研究生工作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其中博士研究生评审按人文、社科、理科、工科四类分别进行,评审结果确定后,应在研究生工作部(处)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博士、硕士研究生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12、组进行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八条 学院推荐申报的获奖名单因学院把关不严,评审不实而产生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不予补报,申报指标由学校收回重新分配。学院推荐申报的获奖名单一经上报,不得更改。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计划由计划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不发放现金。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13、,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不得随意增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及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及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评审结果经学院、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获奖者的诚信教育,如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现象,一经核实,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获奖者勤俭节约,如发现有铺张浪费现象,学校将收回奖金,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评审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且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应有所不同,相互兼顾。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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