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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doc

1、 1 南 宁 学 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 姓名 学号 20100503043 学院 人文学院 专业与学制 法律事务 三年 班别 10 法律 指导老师 日期 2013 年 3 月 28 日 2 邕江大学人文学院 毕业论文任务书 课题 论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研究与发展 2013 年 2 月 16 日至 2013 年 3 月 28 日共 5 周 院 系: 文学院 专业班级: 10 级 法律班 学 号: 20100503043 姓 名: 指导老师签名( 或盖章): 年 月 日 院长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3 课题来源 主要说明人身自由权在我国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课题的目

2、的、意义及要求 课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能全面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课题的意义的确认法律对人身权权利保护的性质并从宪法加强对人身自由权的直接保护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课题的要求是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课题主要内容及进度 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在宪法,行政法等得到认可, 但我国民事立法当中未规定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具有民事权利认格权属性,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公法上的政治权利,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私权,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人身自由权,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 4 中文 摘要 人身自由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它首先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中得到确认,同

3、时人身自由权也具有民事权利认格权属性,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两项具体的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入手,虽然我国民事立法当中未规定人身自由权,但是我国的宪法中对人身自由权有规定。我国 的人身自由权,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公法上的政治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私权。我们应该毫不迟疑的拿起私法武器捍卫我们的人身自由权。 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使 公民的人身自由在受到侵害时获得民事赔偿 。 【 关键词 】: 人身自由权,权利保护,侵犯赔偿 5 目录 目录 . 5 引言 . 6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 6 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 7 三、侵害人身自由权责任构成要件 . 8 (一)要

4、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存在 . 9 (二)在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应有过错 . 9 (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因果关系 . 9 四、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现状 . 9 五、结语 . 10 6 引言 人身自由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的一种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且不涉及财产内容的权利,它是人自由体面生存的的根基,是人身自由全面发展的的前提,是人享有幸福生活的依托。它是人身 权里的一种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宪法第 37 条至第 40 条的有关规定提到公民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呈现日益加强的趋势

5、。毫无疑问,人身自由不仅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人身自由主要是以法律上所规定的的权利方式来实现的。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 1。身体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精神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是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是进行正确的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自由,应是指在法律范围内,自然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的状态。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个人意志和行为不受他

6、人干涉的状态 2。自由权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认为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国家宪法所规定的政治性权利,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另一部分为民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如婚 姻自由、住宅自由和迁移自由、人身自由等。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人身自由权也称作行动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7 体自由为自然人的

7、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严格地 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

8、体。因此,把权利人自主 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传统民法把“自由权”分为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 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我国目前对人身自由权的认识尚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政治权利说。持该说者认为,自由权,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对其有明文规定,这些学者坚持民法实证主义立 场,认为作为法定权利的人格权,其范围仅应包括民法典中有明确列举的具

9、体的各项人格权。而没有在民法典中列举,仅在宪法中作了宣示性规定的自由权,其不应该是一种人格权意义上的私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权利。(二)、一般人格权说。在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中将人身自由列入 “ 一般人格权 ” 一章,认为人身自由权不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仅是一般人格权中的内容之一 ” 。 3 (三)、具体人格权说。该说为通说,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也为外国各立法例所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编中对人身自由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瑞士民法典 和我国台湾都将自由权规定为一般人格权。我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中,对人身自由权当作一具体人格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人格权法草案中,在第

10、四章第一节,用了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 “ 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 ” , “ 自然人的享有身体自由权 ” , “ 自然人享有意志自由权 ” 和 “ 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对自然人进行强制治疗 ” 。从某中意义上来讲这个规定已经相当完备。 8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中未规定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但我国宪法第37 条规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是 1983 年规定的,而民法通则的制定是在 1987 年 。当宪法制定时,我国尚未有民法通则,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国的宪法中对自由权的规定,不仅仅是起到一种权利宣示的作用,其中还包括明确的现实的赋权。还有一点那就是,我国现在已采用宪政体制,在宪政体制下,

11、宪法是整个公法和私法的母法,而不应仅是公法的根本大法。所以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包括了公权利也包括了私权利。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突破民法通则或相关以民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在整个宪法秩序的框架里,寻求私权范围类型的保护制度。这么一种对民法实证主义的超越,利用宪法解释的方法甚至直接通过引用宪法条文创制私 权、拓宽私权保护范围的方法,并没有破坏现代私法结构 宪政范畴下的私法的结构。在私法实践中,齐玉玲,受教育权一案,已经为我国宪法司法化迈出了跨越性的第一步。 由此可知,我国的人身自由权,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公法上的政治权利,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私权。我们应该毫不迟疑的拿起私法武器捍卫我们的人身自由权

12、 4。民法草案中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应该说这是对现实需要的满足,充分体现了法律生成的规律。法律其实是对现实权利的肯定,而非创造。 三、 人身自由权 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人身自由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 1)侵害人 身自由权的客体。其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的身体运动的权利。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有权决定自己的意思并自主支配自己的思维的权利。如侵犯以上权利就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非法限制人的行动自由,拘禁自然人身体等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因此,参照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的标准。本文之讨论以三要件说为基础。 9 (一

13、) 要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 行为 存在 非法限制行动自由、拘禁自然人身体。这是现实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侵害身体自由权的行为,如绑架。 殴打、软禁、非法监视居所等行为,是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存在的表现。侵害身体自由权的行为,主要是侵权人采取一定行为致受害人身体自由受到限制,从而改变人的身体自由状态。其损害结果为被侵害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了损害。 (二)在 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确定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亦即侵权人需具有主观上之故意或过失。故意指行为人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过错是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

14、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的侵权责任,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所以,侵权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可归性的意思状态,具备主观过错的条件,侵权责任才能构成。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如:行为人在现实中故意限制、干涉、妨碍他人的人身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过错。多是以故意为主。 (三) 侵权 人身自由权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也是侵害人身自由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确定侵害人身自由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与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形成对比,没有特别的要求,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人身自由权保护的现状 人身自由权作为最重要的 宪法权利,在我国历部宪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是与西方

15、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欠缺。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由民法加以规定,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遭受侵害的问题,应由民法规范予以救济。我国宪法在第二章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定,其中第 3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禁止非法拘10 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5。这是对公民一般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保护的规定,侧重于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对人 (包括国家、组织、个人 )行为的约束,也即 是说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责任人将受到来自国家法律的制裁,而对于人身自由遭受侵害的公民来说,追究侵害人公法上的责任和寻求私法上的救济也就成为该条宪法条款的应有之意。 五、结语 通过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等各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的现状,我们大致了解了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和国际先进保障体系存在的差距,并在对其他国家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发展历史的考据中得到了一些有益的思考。相信我国广大宪法以及各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法律觉醒的进一步努力下,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得到一个快速的发展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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