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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DOC

1、- 0 -吉林省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 补贴 制度 实 施 细则 (暂 行)吉民 发 2016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保 证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以下 简 称残疾人两 项补贴 )制度 顺 利 实 施, 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制度的 实 施意 见 (以下 简 称 实 施意 见 ),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各 级 人民政府是残疾人两 项补贴 制度的 责 任主体。第三条 各 级 民政部 门 、财 政部 门 、残 联组织负责 按照本 细则规 定 实 施残疾人两 项补贴 制度。第二

2、章 补贴对象及发放标准第四条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对 象 为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对 象 为 残疾等 级为 一 级 、二级 且需要 长 期照 护 的残疾人( 应 按照一 级 、二 级 残疾人均需 长 期照 护执 行)。- 1 -第六条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可同时 申 领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以下人 员 不可享受残疾人两 项补贴 :(一) 领 取工 伤 保 险 生活 护 理 费 的工 伤职 工。(二)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第七

3、条 残疾人两 项补贴 与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 补贴 (津 贴 )、护 理 补贴 (津 贴 )不可同 时 申 领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 择 高申 领 其中一 项 生活 补贴 (津 贴 )、护 理 补贴 (津 贴 ),不可同 时 享受。第八条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标 准 为 每人每月 80 元。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标 准 为 每人每月 80 元。第三章 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核第九条 残疾人 应 向 户 籍所在地 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 事处 提交 书 面申 请 和相关材料,本人申 请 确有困 难 的可由法定 监护 人,法定 赡 养、 抚 养、扶养 义务 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

4、委 员会或其他委托人持委托 书 代 为办 理申 请 事宜。申 请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需提交的材料:(一)填写完整的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申 请 表 (附件 1)。(二)第二代身份 证 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二代残疾人 证 原件及复印件。- 2 -(四)城 乡 低保 证 原件及复印件。申 请 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需提交的材料:(一)填写完整的 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申 请 表 (附件 2)。(二)第二代身份 证 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二代残疾人 证 原件及复印件。(四)村民(社区居民)委 员 会出具的 长 期照 护证 明 (附件3)。第十条 长 期照 护证 明 的 办 理

5、流程如下:(一)申 请 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向 户 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 员 会提出口 头 申 请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 员 会指派工作人 员进 行入 户调查 。(三)在核准其确需 长 期照 护 后,由工作人 员 填写 长 期照 护证 明 并 签 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 员 会公章后生效。第十一条 县级 民政部 门 和残 联 按照以下 规 程 对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 格 进 行 审 核,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 请 人通 报审 核结 果:(一)残疾人 户 籍所在地街道 办 事 处 或 乡镇 政府,依托社会救助 “一 门 受理、 协 同 办 理 ”机制,受理残

6、疾人两 项补贴 申 请 。工作人 员现场对 申 请 人提交的材料 进 行完整性 审查 (包括材料种 类和填写情况),并当 场 核 对 身份 证 、残疾 证 和低保 证 信息,所有材料必 须 填写完整,身份 证 、残疾 证 和低保 证 信息必 须 与申 请 表所填信息一致。完整性 审查 和身份信息核 对 完成后,身份 证 、残疾- 3 -证 和低保 证 原件返 还 申 请 人,其余材料按照申 请 表、身份 证 复印件、残疾 证 复印件、低保 证 复印件或 长 期照 护证 明的 顺 序装 订 成册;不合格的申 请 材料 应 当 场 退 还 申 请 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二)街道 办 事 处 或

7、 乡镇 政府受理残疾人申 请 后, 应对 残疾人填写的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 补贴 (津 贴 )、护 理 补贴 (津 贴 )和 领 取工 伤 保 险护 理 费 情况 进 行 调查 核 实 。核实 无 误 后,街道 办 事 处 或 乡镇 政府在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申 请表 或 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申 请 表 上填写初 审 意 见 并加盖公章,并将初 审 合格材料 报县级 残 联进 行 审 核;不合格材料退回申 请 人并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三) 县级 残 联负责对 残疾人身份、残疾等 级进 行 审 核,并在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申 请 表 或 重度残疾人 护 理

8、补贴 申 请 表 上填写 审 核意 见 并加盖公章, 审 核合格材料 转 送 县级 民政部 门进 行 审 定;不合格材料退回申 请 人所在街道 办 事 处 或 乡镇 政府,由街道 办 事 处 或 乡镇 政府及 时 通知申 请 人。(四) 县级 民政部 门负责对 残疾人低保身份和享受特困人 员供养情况 进 行 审 核, 对 申 报 材料 进 行最 终审 定,并在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申 请 表 或 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申 请 表 上填写 审 定意 见 并加盖公章, 审 定合格材料由 县级 民政部 门 登 记 建档,不合格材料退回申 请 人所在街道 办 事 处 或 乡镇 政府,由街道

9、办 事 处或 乡镇 政府及 时 通知申 请 人。- 4 -(五) 审 定合格名 单 由申 请 人所在街道 办 事 处 或 乡镇 政府 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 7 个工作日)无异 议 后,由 县级 民政部 门 会同县级 残 联报县级财 政部 门 申 请补贴资 金。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 项补贴实 行 动态 管理。享受 补贴 的残疾人在申 请 条件 发 生下列 变 化 时应 主 动 申 请退出,退出申 请 由街道 办 事 处 或 乡镇 政府受理,并分 别报县级 民政部 门 、县级 残 联备 案,申 请 退出残疾人的 补贴 从 递 交申 请 当月起停 发 :(1(享受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的残疾人家庭

10、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 乡 最低生活保障 标 准。(2(享受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的残疾人残疾等 级 下 调 到三级 及以下或不再需要 长 期照 护 。县级 民政部 门 、财 政部 门 和残 联 定期 组织 核定残疾人享受补贴 的 资 格:(一)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资 格核定与城 乡 低保 资 格核定同时进 行,主要 对 残疾人的低保身份 进 行核定,由 县级 民政部 门牵头负责 。(二)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资 格核定主要 对 残疾人残疾等 级进 行核定,采取残疾人人口基 础 数据 库验证 的方式 进 行,每季度进 行一次,由 县级 残 联牵头负责 。(三) 对 未提出退出申 请 但

11、 经 核定需取消 补贴资 格的,要及时 通知本人,由所在社区或村 进 行公示(公示期 为 7 个工作日)- 5 -无异 议 后 报县级 民政部 门 、县级 残 联备 案, 补贴 从公示 结 束当月停止 发 放。第四章 补贴发放及资金保障第十三条 补贴资 格 审 定合格的残疾人自 递 交申 请 当月 计发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 项补贴 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 。具体 发 放方式:(一)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按月(或按季)随同低保金 发 放渠道一并 发 放。(二)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按月(或按季) 进 行 发 放,由 县级民政部 门 指定金融机构 统 一 为 残疾人开 设发 放

12、 账户 。其中,同 时享受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人 员 ,其 护 理 补贴 可随同低保金 发 放渠道一并 发 放。第十五条 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资 金通 过调 整低保分 类 施保政策,采取加 发 低保金方式解决,与原分 类 施保政策累加不冲抵。第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资 金由各地在保 证 支出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 业 保障金、 财 政预 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第十七条 县级 民政部 门应 会同 县级财 政部 门 、残 联 于每年 1 月底前 对 上一年度残疾人两 项补贴资 金 发 放情况 进 行梳理总结 ,填写 残疾人两 项补贴 年度 发 放情况

13、统计 表 (附件 4),由- 6 -县级 民政部 门 、财 政部 门 、残 联 加盖公章分 别报 省民政 厅 、省 财政 厅 、省残 联备 案。第十八条 省 级财 政于每年 3 月底前根据省民政 厅 提供的全省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资 金 实际 支出 额 度的 30%给予 补 助(国家 级贫 困 县 按照 100%给 予 补 助)。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处罚第十九条 各 级 民政部 门 、残 联组织 、街道 办 事 处 和 乡镇 政府要指定 专门 人 员负责 残疾人两 项补贴 相关工作。 负责 残疾人两 项补贴 的工作人 员应 熟悉掌握 实 施意 见 ,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申 请 受

14、理、情况 调查 、资 格 审 核、登 记 建档等 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 民政部 门 和残 联应 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 项补贴发 放情况向社会 进 行公示,接受社会 监 督。第二十一条 县级 残 联 要公布残疾人两 项补贴 制度 热线电话 ,及 时对 政策咨 询 做出解答并受理残疾人两 项补贴 制度有关投 诉 和 举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 民政部 门负责对 残 联组织 受理的投 诉 和举报进 行 调查 ,提出 处 理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对 于残疾人两 项补贴审 批管理工作人 员 ,如有下列行 为 ,给 予批 评 教育;构成 违纪 的,按照有关 规 定 给 予 纪律 处 分;涉嫌犯

15、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 理:(1(拒 绝 受理残疾人申 请 且不告知明确原因。(2(对 申 请 人提交材料 审 核不 严 ,给 不符合 补贴 条件的申- 7 -请 人出具 审 核合格意 见 。(三) 对 享受 补贴 残疾人 资 格核定材料 审 核不 严 ,特 别 是 协助 应 清退人 员隐瞒 有关情况,未及 时 做出清退 处 理。(四)玩忽 职 守、徇私舞弊,或者 贪污 、挪用、扣 压 、拖欠 补贴资 金。(五)其他影响残疾人两 项补贴 制度 实 施的行 为 。第二十四条 对 于申 请补贴 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下列行 为 ,由 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给 予批 评 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

16、已 领 取的 补贴资 金;涉及触犯国家法律法 规 的,提交司法机关调查处 理:(1(提交虚假申 请 材料。(2(在享受残疾人两 项补贴 期 间 ,申 请 条件 发 生 变 化而不按 规 定告知 审 批机关, 继续 享受残疾人两 项补贴 。(三)其他影响残疾人两 项补贴 制度 实 施的行 为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两 项补贴 不 计 入城 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第二十六条 本 细则 由省民政 厅 、省 财 政 厅 、省残疾人 联 合会 负责 解 释 。第二十七条 本 细则 自 2016年 1 月 1 日起 执 行。- 8 -附件 1困 难 残疾人生活 补贴 申 请 表登 记 日期

17、: 年 月 日姓 名 性 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联 系 人 联系方式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粘贴照片)残疾证号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编号户籍地址 市 /州 县 /市 /区 乡 /镇 /街道 村 /社区享受福利性生活补贴情况初审意见单 位(公章): 审核意见单 位(公章): 审定意见单 位(公章): 备注申 请 人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9 -附件 2重度残疾人 护 理 补贴 申 请 表登 记 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 性 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联 系 人 联系方式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粘贴照片)残疾证号户籍地址 市 /州 县 /市 /区 乡 /镇 /街道 村 /社区享受福利性护理补贴情况初审意见单 位(公章): 审核意见单 位(公章): 审定意见单 位(公章): 备注申 请 人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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