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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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