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保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文件珠保办20174 号关于印发珠海保税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局室:为鼓励我区企业加大生产设备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产业实力,根据区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现将珠海保税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珠海保税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珠海保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12 日印发珠海保税区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加大生产设备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产业实力,根
2、据珠海市实施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在珠海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珠海保税区(简称“保税区” )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跨境区” )进行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所缴纳的税款实际入库到保税区,且符合保税区、跨境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保税区技术改造资金从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第三条 每年由保税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外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补贴资金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企业在本区成立两年及两年以上
3、;(二)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包含 500 万元) ;(三)上一年年度国税、地税所得税纳税 50 万元以上(包含 50 万元) ;(四)生产性设备(指生产线及其辅助设备,不包含厂房和装修以及其他建筑物等)投资不低于 200 万元;(五)项目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包含 500 万元)需填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206-1) ;(六)项目技术、产品不在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之列;(七)项目已经完工。第五条 申请技术改造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向保税区管委会提交如下资料:(一)项目完工评价资料;(二)补贴资金申请表;(三)项目备案证或备案证变更函
4、;(四)上一年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五)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六)营业执照复印件;(七)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六条 通过网上受理并收到企业或有关单位资金申请纸质材料后,保税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到项目现场审核设备和购置发票的真实性,在购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审核公章证明项目真实性。第七条 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完工的企业,同一项目可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留成部分的 60%、市级留成部分的 50%、区级留成部分的 40%连续三年给予财政奖补(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或按设备投资额最高 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由我区根据上述要求组织申报)
5、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奖补类别。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及审核情况,核算出每个企业项目的拟扶持金额,并在保税区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5 天。经公示无异议,下达项目资金通知文件。 第九条 企业收到项目资金通知文件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保税区管委会办理请款手续。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第十条 企业如果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保税区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黑名单,今后三年内不接受其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