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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2018年瓮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DOC

1、1瓮 安 县 2018 年 瓮 水 片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冷 家 堡 )房 屋 征 收 安 置 补 偿 方 案(审 定 稿 )为加快瓮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进一步推进宜居城市建设,努力打造山地特色国家宜居示范城市,实现才智、兴业、大美、活力、和谐瓮安目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瓮安县 2018 年瓮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冷家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37 号)、瓮安 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方案(瓮府发 200912

2、 号文件)等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瓮安县棚改计划和冷家堡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主体:瓮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实施单位:瓮水街道办事处。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61 日历天数)。三、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对象(一)房屋征收范围项目规划的 1 号、3 号、4 号地块四至:东抵乌江大道;南抵瑞金路;西抵清涟湖东岸线;北抵新庄路至清涟湖延伸路段。项目规划的 2 号地块四至:东抵冷少农路;南抵花桥路;西抵乌江大道;北抵仙桥山路。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3、二)房屋被征收对象: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地面2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四、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使用性质,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的规定,依据 2018 年 6 月 8 日项目区群众会上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按土地使用性质和结构类型综合评估价见下表:序号房屋结构类型用途 土地使用性质 评估均价(元/)1 框架结构 23892 砖混结构 21803 砖木结构 1933

4、4 土木结构住宅 国有出让17685 框架结构 21376 砖混结构 20337 砖木结构 18848 土木结构住宅国有划拨(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划拨土地性质) 1613(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瓮府发200912 号文件规定 “拆一还一,结构陈新不补差”的原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房源安置:1、提供老兰寨(茶上园安置房)1 号楼、2 号楼、3 号楼、4 号楼、5 号楼现有房源安置。2、提供小河边二期安置房 23 号楼和 24 号楼现有房源安置。3、提供龙水坝二期安置房 9 号楼、10 号楼和 11 号楼现有房源安置。4、“锦美.河畔阳光”1-3 号楼政府团购用作安置房现

5、有3房源。5、“麒龙城市广场”政府团购用作安置房房源。以上安置房源信息公示于瓮安县 2018 年瓮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冷家堡)工作组办公室。产权调换安置房交房标准详见瓮安县 2018 年瓮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冷家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的可以部分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房屋面积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违法建筑部分,经处罚认定后的面积只能选择产权调换。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测算标准,按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评估结果执行,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砖混结构的房屋按框架结构房屋评估价执行,木瓦结构房屋比照砖木结构房屋评

6、估价执行。住房用于生产、办公房、加工、仓库、开办旅社、餐饮、小卖部等(以下简称“住改非” )的,按住房性质认定补偿,以本方案 规定的标准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二)项目规划范围内的附属物、附属设施及室内装修补偿,参照怡人泉和打石冲片区片区棚户区改造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估结果执行,详见瓮安县 2018 年瓮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冷家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书面申请,经征收单位同意后,由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实行单独评估,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以被征收人搬家验房的当月开始计算下列费用:1、搬家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搬家费。征收

7、住房搬家费按20 元/计算,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算;住改非按 20 元/据实计算。2、过渡费:4(1)住房按每月 10 元/ 月计算过渡费;(2)住改非房屋按 20 元/ 月计算过渡费。3、过渡期:(1)在老兰寨、小河边二期安置房 23 号楼和 24 号楼、龙水坝二期安置房 9 号楼 10 号楼 11 号楼、麒龙城市广场 2 号地块安置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 24 个月计发过渡费,所选安置房若提前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交付乙方回迁安置,乙方所领取的一次性 24 个月过渡费中不扣除因提前交房所多领取过渡费,甲方不再计发回迁时 3 个月的装修期过渡费给房屋被征收人。(

8、2)在“锦美 .河畔阳光 ”1-3 号楼现有房源中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只计发 3 个月装修期过渡费。(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无过渡费。(4)过渡期间房屋被征收人一律自找房屋过渡。(5)若 因 安 置 房 建 设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交 房 回 迁 安 置 ,逾 期 过 渡 费 按本 方 案 规 定 标 准 和 实 际 逾 期 时 间 计 发 。六、房屋征收奖励和优惠政策(一) 签约奖 励政策1、对 合法建筑房屋征收 选择 “产权调换 ”实 行的搬迁 签约奖 励:房屋被征收人在 规 定的征收 签约 期第 1 天至第 40 天 签订 房屋征收安置 补偿协议 并按 时 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

9、面 积 450 元 / m2进 行 奖 励,被征收人在 规 定的征收 签约 期第41 天至第 61 天 签订 房屋征收安置 协议 并按 时 搬迁交房的,按 300 元 /m2进 行 奖 励。逾期一律不予 奖 励。2、对 合法建筑房屋征收 选择 “货币补偿 ”实 行的搬迁 签约奖 励:房屋被征收人在 规 定的征收 签约 期第 1 天至第 40 天 签订 房屋征收安置 补偿协议 并按 时 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 积 300 元 / m2进 行 奖 励,被征收人在 规 定的征收 签约 期第41 天至第 61 天 签订 房屋征收安置 协议 并按 时 搬迁交房的,按 200 元 /m2进 行 奖 励

10、。逾期一律不予 奖 励。3、对违法建筑部分的房屋征收不予实行搬迁签约奖励。5(二)公摊系数结算。回迁安置电梯房公摊按 13%系数结算。(三)被征收人 选择 的 还 房面 积 超出被征收房屋面 积 的,超出面 积 在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按 该栋 楼 还 房当年县 人民政府批准的回迁安置方案确定的回迁安置价 8 折 优 惠结 算;超出面 积 在 10 平方米以上不足 40 平方米的部分,按 该栋 楼房 还 房当年 县 人民政府批准的回迁安置方案确定的回迁安置价 结 算。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住房面 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选房后剩余面积不足 40 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该栋楼房还房当

11、年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回迁安置方案确定的回迁安置价结算。(四)选房后剩余面积超出 40 平方米以上的(含 40 平方米), 方可再 选一套住房。若被征收人放弃选房的,超出 40 平方米部分面积按征收时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类型房屋综合评估价结算,若被征收人需再选房的,超出 40 平方米部分面积按该栋楼房还房当年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回迁安置方案确定的回迁安置价结算。 (五)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 户 ,可优 先 选择 保障性住房或 优 先 购买 政府已建的安置房。七、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1、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本次调查测量数据为准。2、若 产 权 人 申 请

12、复 核 丈 量 的 ,以 复 核 丈 量 确 认 的 面 积 为 准 ;不 申请 复 核 的 ,以 初 始 丈 量 认 定 的 面 积 为 准 。(二)门面的认定条件、按瓮安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方案(瓮府发200912 号)文件 规 定进行认定。 (三)合法建筑“住改非 ”房屋的认定与面 积核算条件:1、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建筑占地面积内。2、关于开展瓮安县 2018 年瓮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冷家堡)实物指标测量工作的通告发布时前 2 年(含 2 年)以上从事经营活动的。3、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租赁房屋

13、从事生 产 、经营者 还 需出具与 产权 人 签订 的有效租 赁 合同。八、搬家选房事项规定1、搬家时间。依据项目各征拆地块规划红线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搬家时间为准。2、选房顺序。按“签订协议 后,谁先搬家验房,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住房的选房顺序,签订协议未搬家验房的,不能进入选房排序。3、在“锦美 .河畔阳光 ”1-3 号楼现有房源中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必须是户籍在花桥社区冷家堡组的原住村民(不含外迁入户) 。九、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及处理1、2008 年 8 月 7 日前修建的违法建筑按照瓮安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规定(瓮府发2008 15 号文件)认定补

14、偿;2、2008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期间修建的违法建筑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逾期不配合处理的,依法予以拆除。3、2018 年 5 月 20 日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瓮安县2018 年瓮水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冷家堡)实物指标测量工作的通告发布后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依法拆除。4、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建筑成本适当补偿,超出审批时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十、房屋征收其它相关事项(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被征收人须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7权证、土地使用

15、权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交工作组归档,交由相关部门注销。征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代管房产,以及因房屋征收涉及变更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的意见执行。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参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州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须将应交纳的水、电、电视等有关费用交清,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未经征收人同意,不得损坏已补偿的原房内任何结构部件及附属设施,否则将从补偿款中予以扣除。(三)因房屋征收导致被征收人子女入学改变,按原居住区域或迁居区域划片就近入学,相应学校不得拒收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禁止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凡弄

16、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必须限期退回非法所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参加项目房屋征收的群众义务监督员主要职责是:一是加强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的学习领会,当好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宣传员,带头执行好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二是参与监督检查房屋征收工作中依法行政、公正办事、廉洁自律等情况;三是参与对被征收对象反映问题的核查和矛盾纠纷的调处;四是通过走访被征收人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认真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参与并监督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六)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及本方案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8或不提出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移交房屋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十一、本方案由瓮安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只适用本项目,本方案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公告项目房屋征收不适用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瓮安县有关政策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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