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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补缴办事.DOC

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补缴办事指南1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主项名称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补缴2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3 实施主体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4 承办机构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5 办理地点 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市社保局6 办理时间 8::0-12:00 15:00-18:00 (夏令时) 14:00-17:00(冬令时)咨询电话 0773-28821807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3-89906918 设定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年 9月 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2、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9 实施对象 XX市城区以及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法定办结时限 无10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22个工作日11 实施条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 年 9月 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公布,

3、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12 申请材料 无1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2-1。是否收费 收费。14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标准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

4、招职工、再就业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平均工资 300%的,以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19%,个人 8%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6%,个人 2%,大病保险0.7%。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0.5%,个人 0.5%。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行业部门的不同,缴费基数不同:0.2-1.9%。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企业 0.5%;机关事业单位 0.3-0.5%。收费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5、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0 号)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桂政发(2006)54 号)4.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33 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69 号)6.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发201029 号)15 办件类型 承诺件。16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6、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附件 2-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补缴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无,承诺办结时限: 22 个工作日)社会保险欠费数据核对(10 个工作日)业务处理(2 个工作日)发出催缴通知(5 个工作日)在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欠费金额到账情况下进行回款处理(5 个工作日)如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督促其及时缴费附件 2-2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存根)送达单位: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送达方式:直送 邮寄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送达单位收件人: 经 办 人: -编号: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用人 单位名称)截至 年 月 日,你单位因(未按时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 元(大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 元 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逾期未缴纳、又无正当理由的,我们将依法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联系人: 联系电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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