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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市教育局相关科室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市教育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教育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程。市教育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相关教育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教育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四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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