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艺 术 与 设 计 学 院 学 工 办 文 件艺设学20156 号关于印发艺术与设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各班级:艺术与设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艺术与设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2015 年 9 月 10 日 附 件艺术与设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河南省资助政策的落实,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 号)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第二章 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能第四条 艺术与设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各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材料的收集、初审及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成员名单应当在学院范围内公示。第六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所在,
3、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要有鲜明的责任意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三章 认定办法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即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的不同因素分别赋值,再将两个方面赋予不同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X)70%+民主评议测评分(Y )30%第八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
4、予相应分值,得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X),最高按 100 分计,所占比重为 70。第九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上打分,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Y),最高为 100 分,所占比重为 30。第四章 认定标准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均可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3 个档次。第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
5、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是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4、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5、学生本人或者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6、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来自城乡低保家庭或者持有特困职工证家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 8%。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
6、度量化测评分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3、单亲或者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家庭收入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4、除本人外,家庭有 2 人以上(含 2 人)兄弟姐妹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5、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6、父母均务农,家庭耕地少,所处环境恶劣,收成差。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 20%。第十三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且家庭收入难以支付学
7、生在校期间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有嗜烟、酗酒、赌博行为的;2、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的;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4、在校外租房或者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5、经常出入且沉迷于网吧的;6、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高档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8、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9、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者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规校纪的。第五章 认定程序第十五条
8、 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将收缴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及加盖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认真存档,以作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根据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部署要求在本院各年级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学年末,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学生如实填写并加盖当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以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收集和存档。第十七条 根据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精
9、神,各年级辅导员主持召开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会议,根据学生所提交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依据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以及本细则的要求,结合年级评定工作小组走访调查反映的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艺术与设计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最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评定。各年级(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10、的学生。第十八条 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无误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院、年级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院资助秘书处,最后一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本年级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学生申请复议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以做出适
11、当调整。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由学院资助秘书负责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不定期抽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经资助的,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年级辅导员应当全面了解所带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和资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解释。艺 术 与 设 计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10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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