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药学院导师制(学长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低年级(一、二年级)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帮助本科低年级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建设良好班集体,培养优良学风,特设 立高年级学生到低年 级任“指导学长”(以下简称“学长” )制度,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长实行聘用制,任期二年。聘用对象为全日制一年级优秀研究生或本科三年级的优秀学生。第四条 学长接受学院学工办的指导与管理。学长的招聘、培训、考核、评优由院学工办统一组织 。学长的日常工作安排与管理由年级辅导员负责。第五条 学长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高效精干、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择优 聘用的标
2、准。第六条 学长的岗位按 6 至 8 名新生配名学长的标准进行配置。第二章 聘 用第七条 担任学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是中共党员或入党发展对象,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 团员、 优秀团干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在同学中享有比较高的威信;(二)工作责任心强,乐于为同学和集体服务,起模范骨干作用;(三)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 2 -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四)熟悉低年级学生的思想与心理特点以及教育管理方法;(五)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研究生(本科阶段)平均分在分以上,本科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2.8 以上,或者在校级以上学科
3、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英语统考己过四 级;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健康的身心素质。第八条 学长的聘用按如下程序进行:(一) 公布招聘事项。每年 9 月上旬,由院学工 办向全院公布聘用学长的名额、 资格条件、考核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二) 报名。凡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工办提出申请,填写药学院学长导师报名登记表;(三) 审查与筛选。学工办依据聘用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按照择优选拔的原 则确定聘用人选。第九条 学长被聘用后,经学院培训后才能正式上岗。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学长享有如下权利:(一)参与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二)在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享有与学院学生会部长级学生干部相同的待遇;(三)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学院颁发的社会实践活动证明书;(四)参与优秀学长评选活动;(五)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可作为重点对象向用人单位推介;- 3 -(六)向学院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学长在年级辅导员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如下 职责:(一)协助年级辅导员做好新生入学适应教育和军训; (二)协助年级辅导员抓好校规校纪教育和道德养成教育;(三)协助年级辅导员抓好学风建设,向学生传授学习方法和经验;(四)协助年级辅导员抓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五)深入班级、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
5、况、学 习状况、思想状况和个性特点,做到每月下学生宿舍不少于两次以上;(六)广泛开展谈心活动,积极做好个别教育和个性化教育,及时为学生传道解惑,排忧解难,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向党组织靠拢;(七)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与学生共同快乐成长;(八)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九)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学长应当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如下纪律要求和道德规范:(一)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二)自觉做好学生思想动态汇报工作,每月向学院相关年级辅导员全面汇报一次学生的思想动态,学生中出现异常、重要的信息则必须随时发现随时报告;(三)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得
6、索取或接收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不得与所管辖班级的学生谈恋爱,不得自立名目向- 4 -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四)增强全局观念,服从学校和学院的整体工作安排,与其他兼职辅导员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 学长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考核的 标准以学长工作职责作为基本依据。第十四条 对学长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实行教师与学生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第十五条 对学长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主要考核工作的责任感、 积极性和完成任务的状
7、况。聘用期满考核为全面考核,考核方式和步骤如下:(一)笔试。每位学长撰写一份工作经验总结或者一个案例评析上报学院学工办,由学工办指定教 师进行评分,笔 试得分占 总成绩的;(二)学生评估。由学长所联系的学生填写学长工作状况考核评估表,评估结果占总成绩的;(三)年级辅导员评估。年级辅导员召开学长工作总结汇报会以后,结合学长平时的工作表现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估结果占总成绩的;- 5 -(四)院学工办评估。学长填写学长工作业绩统计表上报院学工办,由学工办领导和老师结合学长平时的工作表现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估结果占总成绩的;第十六条 在聘用期 满考核中达分以上者,由院学工办颁发社会工作实践证明书。第十七条 院学工办在聘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学长评选活动,评选名额 占学长总数的 3左右。评选优秀学长必须经过如下程序:(一)个人总结与申报;(二)院学工办评定。第十八条 被评为优秀学长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院学工办可以就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补充性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药学院学工办二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