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自 治 区 加 快 “未 批 先 建 ”项 目 清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各地州市均存在一些“未批先建” 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法定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全区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工作,根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 通 知 (环办 环 监 201646号 )要 求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 合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整
2、改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清理“ 未批先建 ”项目意 见的通知(新政 办发2015140号)要求,自2014年8月起,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了全区“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工作,至2015年3月,全区共清理“ 未批先建”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1297个。各地要以2015年3月份“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数据为基础,进一步排查、甄别,做到不重不漏,确定“未批先建” 项目基数,全部纳入清理整改范围,彻底解决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 未批先建 ”项目 遗留问题。二、清理原则 3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将2015年1月1
3、日前已正式投产的“未批先建 ”项目作为 已有项目,依照新修 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理。对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违规项目,依照修订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二)分批处理,防范风险。针对违规项目不同情况,分类分批处理。完善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且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由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统一由自治区环保厅备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备案,已办结环评审批手续的除外。规
4、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有项目,实行限产整治或停产整治,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由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统一由自治区环保厅备案,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备案及整治任务;对在建或建成未正式投运项目责令停止建设,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补办手续。淘汰一批。对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落后产能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按照难易程度分批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 (三)统筹兼顾,实现共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需求。通过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环境风险,维护法律权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实现环境
5、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辖区内“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根据整改措施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二)密切协调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地“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工作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力推进清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对达到或经限产、停产整治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三)进度要求
6、。各地要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排查,并将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和全区“ 未批先建 ”项 目清理整顿分类明 细表(见附表1、2)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于8月25日前完成汇总并确定整改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各地并报环保部备案。整改清单确定后,不得更改表格格式、项目序号,不得新增项目或变 5 更项目基本信息。各地每月月初要将进展情况及全区“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和全区“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整顿分类明细表报送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厅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全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加强督促督导。自治区环保厅要定期调度和通报未批先建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应列入清单而未列入,瞒报、谎报、漏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开展督察,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整改无望的应当责令其关闭。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附件:.全区“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整顿汇总表2.全区“未批先建 ”项目清理整顿分类 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