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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

1、- 1 -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方便市场主体设立、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47 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 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 32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住所是

2、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第四条 申请人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 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顺序申报。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并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3、申报表及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六条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申请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将住宅楼房中的住

4、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 3 -洗染等用途的。(三)将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五)住宅配套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文物古迹、历史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或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

5、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第七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和以下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签字(章)确认的不 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租用(租借)的,应当提交由房产所有权人签字(章)确 认,与出资人或市场主体签订的房屋租用(租借)协议复印件和不 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 -(三)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上级机构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上级机构出具的指定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章)确认 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的,

6、可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证等其中一种文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管理委员会、企业孵化器管理单位、市场开办单位、摊位租赁单位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用途等。第八条 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 。经营场

7、 所与住所不在同一 县(市、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市场主体允许“一址多照” ,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支持市场主体进入众创空间经营,允许其住所(经营场所)“ 席位注册 ”。商 务秘书类企业可以 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 5 -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将城镇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下简称“住改商” ),但是首次设定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一)属于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创意、咨询策划、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

8、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仅作为住所登记的。适用住改商的市场主体经营时不得产生污染、噪声等扰民行为,不得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禁设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梳理,经

9、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 6 -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试行申报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报市工商局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文广新、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

10、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附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 7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市场主体名称具体地址使用性质 自有 租用(租借) 其他自有房产房屋性质:商用 住宅 其他 房产证号: 未取得房产证的,说明具体原因: 租赁房产出租方: 租赁方: 租赁期限: 房屋性质:商用 住宅 其他 其他房产房屋所有权人: 授权人: 使用期限: 房屋性质:商用 住宅 其他 - 8 -申请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 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

11、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 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申请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 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6、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纠纷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民事 诉讼等途径解决。7、不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严格落实门前“ 五包”。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年 月 日注:1、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时须填写此表。2、新设立登记的,由全体投资人在“申请人”一栏签字盖章。变更登记的,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签字。- 9 -3、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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