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排镇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鼓励高学历青年应征入伍,提升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大学生参军入伍优待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行了修改、调整,本办法也将适时进行修改调整,修改调整前如有与上级政策相冲突或不合理之处,以上级相关政策为准。第二章 适用对象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入伍地为石排镇的石排户籍应征入伍大学生青年(在高校直接应征入伍的石排镇户籍青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优抚政策由高校所在地政府负责落实,退伍后户籍转回我镇的,同样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大学生就读学校性质主要包括根据
2、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大学生类别主要包括上述高校的全2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六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之规定中的纪律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章 实施办法第七条 镇制定年度“退役大学生士兵 ”专项招聘计划(一类聘员),每年安排不少于 3 个一类聘员岗位,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单独招
3、聘。第八条 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大学生,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有资格参加退役大学生单列招录考试(面试),择优录用。第九条 入伍时学历为高校新生、在校生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并取得本科以上学历,适用第八条。第十条 取得大专学历的退役大学生,如参加镇政府面向社会招聘的招录考试,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待录取权利。第十一条 国家“双一流” 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新生、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入伍前可与镇政府签订“退伍就业安置协议” ,退役后取得相 应学历后可免 试直接招录,并安排一3类聘员岗位(如服役期间因公因战造成身体伤残,在遵循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招聘人数不受本办法
4、第七条规定限制。第十二条 为鼓励大学生在部队建功立业,镇政府设立“ 大学生士兵专项奖励金” ,奖励服役期间 表现优秀的青年。凡被旅级(含)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奖金 1000 元;荣立三等功奖励奖金 3000 元;在部队考上军事院校(不含士官院校)或直接提干的奖励奖金 10000 元;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奖金 30000 元;非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获上以荣誉的,亦可参照相应标准的 80%进行奖励。第十三条 平时荣立“二等功” ,战时荣立“三等功” 以上荣誉的大专毕业退役士兵,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有参战经历,执行境外维和等任务 1 年以上,在高原等艰苦地区或潜艇、航空母舰等特殊军兵种
5、(根据民政部门发放的特殊津贴标准认定或入伍时兵役机关认定的身体条件兵)服役 8 年以上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即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可放宽至 35 周岁。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十五条 由镇武装部、组织人事办、财政分局、社会事务4局等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此办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镇武装部应当建立大学生入伍档案,与部队保持密切联系,准确掌握大学生的服(退)役情况;负责与镇组织人事办、社会事务局等单位共同做好退役大学生招录就业安置工作。第十七条 镇组织人事办应当根据当年退役大学生的数量情况,结合年度政府招录计划,负责
6、编制退役大学生招录计划,并负责具体招录工作。第十八条 石排财政分局负责落实大学生士兵专项奖励资金的统筹及发放。第十九条 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落实退役大学生档案接收、审查,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安置金发放等其他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镇监察室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奖励金发放及招录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专项招录的大学生退役人员名单必须进行公5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同时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满后,另行修订。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间前入伍或退役的大学生士兵,若学历、年龄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同样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