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母到宅托兒契約範例契 約 內 容 說 明立約人 (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 (以下簡稱保母)照顧受托孩童 (身份證字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受托孩童)共 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一、 請注意比對身份證及戶籍資料,注意身份資料之核定。二、 委託人如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契約方生效。三、 受托孩童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年齡等,可依實際人數增加空格。四、 照顧孩童人數將影響保母托育品質,委託人任意增加受托人數可能造成保母負擔過重而引發糾紛,因此須於契約中明定受托人數及受托孩童姓名及基本資料。一、委託期間共 個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1. 試托期間
2、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年 年 月 日止共 日或 個月,於試託期間雙方可任意終止本契約。2. 托育時間採全日托、 日托、 半日托、臨托,每週 天,週 至週 ,每日自 時 分起至 時 分止;週 自 時 分起至 時 分止。3.保母所提供之托育包含,或 不包含國定假日。一、 托育期間,雙方均應依本契約條款履行權利義務,宜明白約定。二、 收托時間為判定雙方是否逾時或短少時數之基礎,亦應載明。三、 國定假日依人事局公佈;勞動節及教師節等不是全民放假的國定假日,當日是否給假,保母與委託人可自行討論。二、托育地點1. 地址: 2. 保母得進入之托育空間: 保母不得進入之非托育空間: 一、托育地點以契約載明的
3、為準,委託人如欲變更托育地點應徵得保母同意。二、應明列詳細地址。三、為避免日後糾紛,委託人可先將托育場所中保母可進入及不可進入的空間告知保母,並可載明於契約中。三、委託內容1.保母接受委託人委託於指定場所,善盡保母之職責,依委託人指示提供以下服務: 幼兒生活照顧及保護 調理受托孩童飲食 清洗幼兒收托期間換洗之衣物 其他: 2.不提供約定之外的服務。3.保母應自己照顧受托孩童,但經委託人同意、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保母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委託人並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一、 約定的服務內容是保母提供
4、服務的依據,若沒有於送托前做明確約定,很可能造成保母提供的服務與家長期待有所差異而產生糾紛,因此最好在契約中確實列出服務項目。二、 如有其他委託內容,如孩子的定期預防注射由誰負責、要求保母每週幾次帶受托孩童至戶外散步等,可於達成協議後,依實際需求增加或修改,載明於契約中。四、托育責任1.孩童必需品耗盡委託人未補給時,可由保母先行添購, 委託人再償還保母代墊的款項。2.委託人及保母應建立聯絡紀錄,以供雙方了解幼兒生活及托育狀況。3. 委託人應負責托育地點設備、環境及場地的安全,但保母應負妥善照顧的責任。一、孩童必需品耗盡而委託人未補給時,保母最好能先告知委託人再行添購。二、電器設備及電線線路等可
5、能影響居家安全,因此這類設施設備的維護非常重要。平時委託人應善盡維護的責任,保母於使用時也應小心,避免損壞。三、聯絡紀錄可包括保母工作日誌及幼兒生活日誌等內容。五、委託之報酬1.試托期間按日計薪,每日 元,委託人應以現金、轉帳: 、 支票方式,於每月 日以前支付當月薪資。一、 契約內應明定收費項目、金額及繳費時間等,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無謂糾紛。二、 委託人逾時及保母托育時間短少,可能影響雙方的生活作息導致糾紛的發生,故有必要22.托育方式採按月、 週、日、時方式計酬,每月、週、日、 時 元,委託人應以現金、轉帳: 、 支票方式,於每月 日以前支付當月薪資。3.委託人或其委託接續照顧受托兒
6、童之人逾時到達托育場所,每小時應給付保母 元。但每次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個月逾時超過 次,保母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逾時,但一個月中總逾時時間合計超過 次時,亦同。4.保母逾時至托育場所提供托育服務或提早離去者,每小時應退還托育費用 元。但每次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在此限。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連續逾時超過 次,委託人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逾時,但一個月中總逾時時間合計超過 次時,亦同。5.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小時或每日 元計。6.保母於年節仍在職者,端午及中秋節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禮品或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
7、母;年終委託人支付禮金 元或 禮品或 不提供禮金禮品予保母。就托育時間、接送方式、逾時加收費用問題等事項,詳加約定,以杜爭議。三、 計算逾時接送或短時之次數,亦可約定以一定期間為計算範圍。四、 費用之項目空格不足時,可酌量增加。費用金額無法確定或不明確者,亦可僅列包含之費用項目,不載明金額,但應注意將空格劃掉。五、 並無法令規定委託人須給付保母年節獎金,委託人可視自身能力評估決定是否給付年節獎金及給付之金額。若委託人提供年節禮金,建議註明提供的禮金為薪資的多少比例。六、飲食11.受托孩童食用之飲食:(1)奶粉、麥粉及尿布等由委託人提供,或保母保母準備持單據向委託人請款,實報實銷。(2)受托孩童
8、開始食用副食品後,副食品由保母準備,委託人 每月給付保母 元費用,或保母持單據向委託人請款,實報實銷。由委託人準備。其他 2.委託期間於托育場所,保母飲食由委託人提供自行處理,並 得不得使用委託人之廚房設備保母使用委託人之廚房設備後,應將之恢復原狀。一、保母於委託人指定地點提供托育服務,若於指定地點料理料理將使用到委託人的器材器具,另食材由誰提供也可能會有爭議,因此應於事前約定。二、保母飲食若自行處理,由誰支付飲食費用,應載明於契約中以避免日後爭議。七、停托1. 委託人要求停托,保母溢收之報酬無須退還,或依比例退還溢收之報酬,退還費用計算方式以每停托一日退還 元。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 日,保
9、母得終止契約。2. 委託人要求停托,達 日以上,超過部分須支付半薪。3. 保母請假應於事前 日告知委託人,並依比例退還該部份預付之報酬。但連續請假超過 日_月,委託人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 日、 週時,亦同。一、任一方停托都可能造成另一方生活上的影響,且牽涉停托退費的計算,常會是保母與家長糾紛的導因,因此最好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停托的規則及退費計算方式。二、由於到宅服務的委託人是保母唯一雇主,因此為維繫雙方合作關係,委託人若要暫時中止委託保母,建議能支付半薪,避免造成雙方的不信任感。三、 停托原因有許多,如小朋友生病、父母要帶小朋友出國等,如遇特殊狀況可屆時再協商停
10、托的退費方式。八、緊急事故與處理1. 受托孩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保母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或處理,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之緊急聯絡人如下:一、緊急聯絡人應確實填寫可聯絡到的人及電話,除孩子的監護人外,應增列可聯絡到的其他親人及電話,避免保母聯絡不到孩童家人延誤處理。二、緊急聯絡人或指定之醫院,可視需要增加空3一、 ;與受托孩童關係為 ,電話 。二、 ;與受托孩童關係 ,電話 。三、 ;與受托孩童關係 ,電話 。2. 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保母應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3. 有送醫治療之必要時,應優先送往下
11、列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如委託人未指定,或委託人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保母得送往其他醫院。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如下:一、 地址: 二、 地址: 三、 地址: 4.前項所衍生的費用,除因可歸責於保母事由所生事故外,一切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格。三、孩童平日就診之醫院,保有學童完善病歷,家長宜指定該等醫院為緊急就醫醫院,對醫生診治孩童及保母緊急處理程序均有助益。九、保母責任1. 保母執行保母之職責,應注意受托孩童之利益並尊守相關法規。2. 保母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依委託人指示,並應向委託人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3. 保母不得將委託人家人隱私透
12、露予他人,但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盡法律責任所必要者,不在此限。4. 保母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無故帶受托孩童離開托育地點。5. 保母未經委託人允許不得聊天,亦不得處理私事及帶人至委託人家中。6. 保母未經委託人允許不得動用委託人家中非用於幼兒托育的物品及進入委託人家中非幼兒托育的空間。7. 保母不應破壞托育空間清潔與整齊。8. 保母保證無以下事項:虐待兒童及詐欺、竊盜等前科傳染性疾病 躁鬱症等精神疾病 上述事項如應告知而未告知,造成委託人及孩童發生任何損害,概由保母負責。9. 送托時保母應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及三個月內健檢證明;開始送托後保母應每半年或一年提供定期健檢證明乙次。10. 保
13、母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委託人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委託人應負賠償責任。11. 保母應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或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如下:一、 ;與保母關係: ,電話: 。二、 ;與保母關係: ,電話: 。三、 ;與保母關係: ,電話: 一、保母應提供聯絡人姓名電話給委託人以利保母於托育場所發生事故時緊急聯絡;緊急聯絡人空格不夠時可斟酌增加。二、可於契約中明白載明哪些空間是保母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的。三、第 9 點中所指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若加入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之保母,其承辦之專業機構會代為辦理,委託人可向專業機構查詢之;未加入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之保母則可向警察機關申請。四、送托時保
14、母應提供三個月內之健檢證明,若施行有困難,委託人及保母可自行協商確實的時間。4。十、委託人責任1. 委託人應按約定時間,準時與保母交接受托孩童,逾時及臨時托育應依前開約定支付報酬。2. 委託人應提供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需之活動、飲食、就寢、遊戲等托育必要之用品。3. 委託人應將孩童之身心健康狀況及應注意事項,預先告知保母,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及使用之方法。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孩童因而發生任何傷害,概由委託人負責。孩童身體狀況如下:(1)有無過敏體質:無 有,何種狀況: (2)過敏類別:食物: 藥物: 動物 花粉塵蟎 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無 有(氣喘 癲癎 蠶豆症 心臟病蕁麻疹慢
15、性支氣管炎 異位性皮膚炎 熱性痙攣慢性中耳炎 唐氏症 早產 腦性麻痺發展遲緩 自閉症 過動 聽障 視障 其他: )照護應注意事項: (4)特殊飲食習慣: 無 (5)曾接外科手術 無 有,病名: 照護須注意事項: (6)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健保手冊應置於家中以供使用。5.委託人保證以下事項:對受託兒童有親權或監護權。與受托孩童之關係為 ,如有改變,應立即通知保母。妥善保護保母個人資料不外洩。同住家人無傳染病、精神疾病及暴力傾向。一、 孩童如有特殊疾病或需要,家長應預先告知保母,以免突發狀況保母措手不及,傷害孩童,並避免糾紛的發生。二、 若有未列於本契約中的特殊疾病,可自行填寫於其他欄位中。三
16、、 委託人與孩童之關係及權利,應予聲明。如本資格有變動,應通知保母。十一、契約之終止及繼續1.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項或發生可歸責於一方的重大事故,他方可終止契約。2.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須變更或增減,得經雙方協議後補充或修訂之。3.如有非上述狀況,一方違約,經他方得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4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時,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契約。5.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保母之事由,保母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託人。6.本約期滿後,如委託人繼續委託保母照顧孩童而未另定新約者,本約條款除雙方明示或默示修正之部份外,其餘條款仍繼續有效。7.除以上情形外,一方欲終止契約時,應
17、於_日或 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若未依約預告,須給付對方預告期間的差額。一、第七點:若未依約預告,須給付對方預告期間的差額。所謂預告期間的差額,例如約定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終止契約,但並未於一個月前預告,則應支付他方一個月的差額。二、補充及修訂處須簽名或蓋章。三、民法 549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另一方時期,終止契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任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5十二、違約賠償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遭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三、申訴處理(1) 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委託
18、人可委請保母所屬之社區保母支持與督導體系辦理機構居中協調。(2) 委託人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保母應配合前往辦理。十四、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1.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如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則以約定之管轄法院優先管轄。惟仍應注意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及專屬管轄之規定,不得合意變更。2.小額訴訟為十萬元以下之訴訟,簡易訴訟則為五十萬元以下之訴訟。訴訟程序較簡易,但與一般法律訴訟具相同效力。十五、其他約定一、 二、 三、 前述條款如不符雙方之需要,或有其他特別約定,除直接修正相關條文外亦可於此處修正或補充,以切合實際狀況。十六、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保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一、 立契約人應與前文所載相同。二、 簽名效力大於蓋章,因此簽約時最好能由簽約人本人簽名。三、 地址以戶籍地址為準,如實際住所或聯絡地址不同,並應註明。四、 簽約後,契約每一頁間應記得蓋上騎縫章,以避免遭抽換或修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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