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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DOC

1、税 务 稽 查 执 法 文 书 式 样2税 务 稽 查 执 法 文 书 目 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1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4.现场笔录 .85.勘验笔录 .13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二) .17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0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24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4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编号:被检举人被检举人地址 电 话被 检 举 人 所 在 单 位 被 检 举 人 职 务检举人 检举形式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检举人地址 电 话检举内容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举人(签名): 年 月 2日 3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157 号)第十七条和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4 号)第十一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

3、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 “被检举人所在单位”、 “被检举人职务” 栏 分别 填写被检举 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被检举人所在 单位” 、“被检举人职务” 栏 可不填写。5. “检举人所在单位” 、“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6本记录单为 A4 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4税 务 局 稽 查 局检 举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受 理 回 执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我局于 年 月

4、 日决定受理。对你(单位)及所检举事项,我局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严格保密。税务局稽 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年 月 日5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4 号)第十条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应检举人要求出具书面回执时使用。3. 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4本回执抬头填写实名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5本回执中“对 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的横 线处填写被 检举人名称或者姓名。6本回执为 A4

5、 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举人,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6税务局(稽查局)提 取 证 据 专 用 收 据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证 据 名 称 数 量 证 据 出 处 证据所属时间 内 容 摘 要7证据提供单位或者个人(签章): 提取人(签名): 税务机关(印章) 8使用说明1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9157 号)第二十六条 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在提取证据材料原件时使用。3证据原件的提取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及其他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等凭证;(2)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及其他收付款凭证;(3)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4)不提取原件可能导致灭失或者被转移、藏匿的其他证据材料。4“证 据名称 ”填写需要提取的 证据材料原件名称。如: 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伪造、变造的其他税款抵扣凭证;伪造、变造的账簿;伪造、变造的凭证;印制假发票的工具、设备;等等。5“证 据出 处” 填写获 取具体证据的来源和原存放 处。6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证据材料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现场难以判定是否为伪造、变造、虚开的发票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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