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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建设工程集中开展企业贯彻落实.DOC

1、- 1 -大兴区建设工程集中开展企业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专项执法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66 号,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建筑领域的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市、区两级指示要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 实 效” 的工作方针,以强化办法贯彻落实为着力点,通过执法检查,规范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取缔一批办法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有效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全区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总体水平,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2、长效机制。 2、组织机构成立 2016 年办法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活动领导小组。组长: 张斌 区住建委副主任副组长:郭卓睿 区住建委质量安全科科长刘国红 区监督站书记李 伟 区监督站站长- 2 -成员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科、区住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李明珠 联系电话:69235542)3、执法检查内容依照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区住建委对辖区内房屋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于办法第六、七、十、十一、十二、十六条的落实情况。具体执法清单附后(附件 1)。四、工作安排本次专项执法活动从即日起到 10 月 16 日

3、进行。 各企业对照办法和清单在 8 月 30 日前完成自查自改,并通过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隐患管理模块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此基础上,区住建委将督促和指导企业按照办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并依据检查内容和清单,对企业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办法的施行,是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次重大决策部署,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制保障。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必须以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和有力抓手。要做到隐患治理“五落 实” ,确保彻底消除事故隐- 3 -患。(二)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区住建委将充

4、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本次专项执法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及时通过媒体曝光一批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三)强化执法,落实责任。区住建委在此次检查中将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标准落实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对不落实开展自查自改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高限处罚,并纳入企业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4 -附件 1: 办法专项执法检查清单企业名称:涉及办法条款检查内容 工作标准 企业落实情况(是否) 处置标准 处置结果是否落实全员参与,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是否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定期开展。生产

5、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作业活动,以及相关方在本单位的作业场所、作业活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是否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是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隐患治理前和治理期间的安全。第六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无法立即消

6、除的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是否评估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易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治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 5 -期限、责任人员、经费保障和应急预案。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方案,按期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

7、果承担责任。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内列支,不得挪作它用。是否设立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是否安排、部署、批准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是否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式、内容和频次,是否有相关记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主要

8、负责人保障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在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是否保障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经责令限期改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中 1 项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2.经责令限期改正,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中 2 项以上职- 6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否建

9、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患排查制度中是否细化明确相关单位、部门、人员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容、周期等事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

10、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隐患排查制度中是否具体规定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是否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消除前,是否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相关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11、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消除前,是否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应当采取便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知晓的方式,公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

12、措施。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例如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络在信息化系统上通报,通过发布正式文件通知的方式通报,或者采用传统的公告栏方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做到该知晓的人全体知晓、该告知的内容准确清楚、该采取的措施得到落实、该做到的事情受到监督。 是否同时存在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有关情况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可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具备

13、三个要素:(一)事故隐患的形成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造成;(二)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整改治理时间,通常应在 30 日以上;(三)事故隐患一旦演变成事是否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直接处以 5 万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限期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8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故,其影响范围可能扩散至周边毗邻地区,可能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是否使用系统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

14、可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否按照系统设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验收情况等内容。对未在系统设定最小排查周期内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或者对已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故意不在信息系统记录甚至长期上报“零隐患”的,或者执法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现状与信息系统记录隐患排查数据严重不符合的,均应视同为“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未如实记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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