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兴市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项目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1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监督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500 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国发201252 号)国务院决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企业10-20%每年抽查1-4 次现场检查1.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人防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2.在监工程人防监理人员配备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3
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116 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国人防2013227 号)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5.企业从业能力。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3、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三) 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四)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五) 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六) 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七) 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八) 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4.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检查1.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登记表第八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二部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防护设备设施等质量管理和监督。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国人防2009282 号)第二十一条:
4、 人防办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30%每年抽查1-4 次现场检查1.检查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2.检查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报告书,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或盖章的;3.检查是否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审查合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格书的情况;5.检查承接的审查项目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是否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5、质量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登记表第八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二部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防护设备设施等质量管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50%每年抽查 1-4次现场检查1、 检查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2.检查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3.检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督检查 理和监督。 合有关要求。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6、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人防办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5-10%每年抽查1-4 次现场检查1.有无办理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有无与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报人防主管部门;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3.有无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侵占人防工程;4.有无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5.有无人防工程改造后掩蔽面积减少或者防空效能降低;空需要的地下工程战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
7、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平时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6.有无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空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3.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营业执
8、照或者有关设立登记证明;(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防空地下室范围标注图及平时使用用途等说明。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维护管理责任和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注销后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责任书示范文本由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或者改变平时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监督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498 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15-30%每年抽查1-4 次现场检查1.是否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行为;2.是否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3.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4.是否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5.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