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处罚责任清单序号 159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
2、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责任主体 安全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监
3、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4、见。(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2(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
5、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6、,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
7、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
8、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1773133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处罚责任清单序号 160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9、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 安全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10、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
11、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4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
12、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13、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
14、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1773135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处罚责任清单序号 16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15、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安全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执法人员应保守
16、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7)执行责任:监
17、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
18、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
19、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
20、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1773137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处罚责任清单序号 16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
21、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四)
22、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无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的船舶从事水上交通活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暂扣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 2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或者浮动设施。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拥有船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禁止使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23、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8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可以暂扣其船舶。责任主体 安全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24、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
25、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
26、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2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9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
28、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22177313内江市市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处罚责任清单序号 16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2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 安全股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
30、案。(2)调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10(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
31、、申辩及听证权。(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3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
33、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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