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18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时间: 201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南宁国际会议中心2 / 18甲 方: 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所 在 地: 民族大道 106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兰铁民 项目联系人: 彭 明 通讯 地 址: 民族大道 106 号 邮政 编 码: 530021 联系 电 话: 0771-2092358 传 真: 0771-2092000 电子 信 箱: 乙 方 : 所 在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 讯地 址: 邮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 信 箱: 3 /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
2、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的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的定义及基本情况1.1 租赁标的物定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是指位 ,面积为 。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所附平面图。1.2 租赁标的物的基本情况。1.2.1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A区共 4 层,1 层作为恒常展厅(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为办证大厅) ,其中西侧有商业附属用房作为餐饮配套及商业配套服务使用。地下一层为商业中心,周边有附属的办公用房及管理用房。1.2.2 合同招租范围:1.2.3 甲方按租赁标的物的现状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现场踏勘,查看并确认标的现有装修及配套设施状况,实现标的物使
3、用功能所需增设的装修、用品、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投资和安装。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交付2.1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年,自 201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2.2 租赁标的物的交付。甲方在 201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标的物交给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标的物书面交接手续,乙方无故不按期办理超过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处置租赁标的物,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甲乙双方办理完标的物交接手续后,标的物由乙方进行接管,标的物内的日常卫生、安全等运营维护、4 / 18秩序维护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指导及要求整改的权利。2.3 甲方向乙方提供
4、场地使用、消防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确保乙方可以正常顺利使用标的物。如甲方不具备上述条件导致延期交付的,本合同计租时间和租赁期限相应顺延。2.4 为确保会展中心的配套服务正常运行使用,完善展会期间的配套服务,乙方应当在甲方交付租赁标的物后 60 天内完成租赁标的物全部装修和开业筹备工作,并于 201 年 月 日开始营业。2.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逾期 60 天未能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且向乙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本合同 年租期,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3.
5、2 租金按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按季度缴纳的方式) ,租金从第 4 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3%,如下表:序号 租金起止日期年租金(人民币:元) 备注1 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1 日 2 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3 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4 201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递增 3%5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递增 3%6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递增 3%5 / 187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递增 3%8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递增 3%3.3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 3.2 款约
6、定的金额于每个结算期(即每个季度)前 10 天内将应付之租金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汇往甲方下列帐号后,即视乙方已完成付款义务。户 名: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建行嘉宾路分理处帐 号:45001604667050700847如甲方指定的帐户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逾期七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户 名: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建行嘉宾路分理处帐 号:450016046670507008474.2 租赁期内,若
7、乙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或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上述费用的,乙方应赔偿或支付。合同期内,如履约保证金被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的,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余下的保证金不再返还。4.3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6 / 18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4.3.1 租赁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赁终止,下同) ;4.3.2 乙方已付清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4.3.3 乙方已
8、将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完好、整洁地交还给甲方;4.3.4 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附乙方收款账户) 。4.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的余额:4.4.1 合同没有到期,乙方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 4.4.2 乙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情形; 4.4.3 乙方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借用或使用甲方名义开展商业经营或其它任何活动;第五条 租赁标的物用途及经营5.1 租赁标的物用途。仅作为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如有擅自改变用途的,乙方负责恢复,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甲方
9、有权解除本合同。5.2 乙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标的物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方面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如乙方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停业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5.3 租赁期内,乙方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须经7 / 18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且拒不整改的,属于乙方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5.4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
10、变相整体转租。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次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乙方负有连带责任。5.4.1 乙方与次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超过部分无效;与次承租人约定的转租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的条款相冲突,不得设置甲方对次承租人的义务条款。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须将转租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备案。5.4.2 转租期间,因次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第六条 装饰装修及维修6.1 乙方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按 的标准进行,需配备的附属设施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6.2 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房屋装修及使用的有
11、关规定,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6.3 乙方向甲方提出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6.3.1 装饰装修申请;6.3.2 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或图纸;8 / 186.3.3 施工企业的资质材料、施工合同等;6.3.4 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6.4 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6.4.1 拆除或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6.4.2 拆改燃气管道或房屋共用部位;6.4.3 除消防部门另有要求外,乙方在装饰装修工程中以及租赁期内遮挡、移动、拆除、破坏原安装到位的广播
12、、水喷淋、感烟感温探头等消防设施;6.4.4 由乙方安装的给水、排水、通风空调、排烟、油污、语音、数据、网络等强弱电设备设施,没有接入甲方已预留的主干管井和线路,私自改变路由;6.4.5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恢复原样,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6.5 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乙方装修装饰过程中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应由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6.6 乙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装饰装修,应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
13、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及电线、开关、插座等电气材料。同时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或规定在现场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6.7 乙方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公共)通道的畅通,9 / 18应当及时清理装修垃圾。6.8 乙方对装修装饰活动负有全部的安全管理义务,是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因乙方装修装饰行为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全部责任。6.9 甲方有权对乙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安全及施工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对于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6.10 乙方负责租赁标的物下列部位、范围的维修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费用:6.10.1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或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
14、6.10.2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6.11 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乙方使用、维修不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行为或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出现危及房屋或他人安全的隐患时,由乙方负责排除险情,并报甲方备案,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排除险情的,甲方有权组织排险,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或他人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6.12 乙方应不定期检查承租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应由甲方负
15、责维修的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维修,甲方不及时维修的,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怠于维修造成乙方停业等经营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如因乙方不告知导致甲方未及时进行维修而发生房屋安10 / 18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6.13 甲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第七条 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7.1 根据我国合同法 、 消防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对承租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均负有安全保障和管理的义务,乙方是承租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
16、保障和管理的责任人。7.2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乙方经营的项目须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方可营业的,乙方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消防验收等公安消防机构规定的一切手续,未经消防安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前,严禁乙方营业。乙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就擅自营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没收履约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处理,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负责赔偿。7.3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用电,并对租赁标的物所安装、使用的全部电气线路、设施设备承担全部安全责任。7.4 租赁期间,乙方应规范用火,并对其用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7.5 乙方及其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我国消防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掌握并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房屋维修、装修、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约定条款;认真学习消防部门和甲方发放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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