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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PC机批量集中.DOC

1、2018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 PC机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协 议协议编号:18XT-TP-2AB/18-270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乙方: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日期:2018 年 7 月1税务系统批量采购协议书协议条款前附表序号 内 容1 协议名称 2018 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 PC 机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 谈判项目协议2 协议编号 18XT-TP-2AB/18-270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甲方联系人 朱海燕3联系电话 010-63418016乙方名称 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乙方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6-20 室乙方账务信息 提交付

2、款申请时提供乙方联系人 白玉鹏联系电话 139011624594传真 010-57051319交货时间 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5交货地点 按照配送信息及供应商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6 协议金额 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玖仟肆佰元整(¥1,969,400.00)7 合同付款合同付款由乙方或授权供货商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结算。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授权供货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 15 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8 履约金及返还(1)乙方在签订2018 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 PC 机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协议时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2(即¥39,388.00)的履约保证金(四舍五入,精确

3、到元)。(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质保期 5 年满后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以及经各采购人确认的年度巡检报告无息返还。2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 )通过竞争性谈判 采购,确定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为“2018 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 PC 机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 成交供应 商。甲乙双方同意 签署 2018 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 PC机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协议(协议编号:18XT-TP-2AB/18-270,以下简称:“协议”)。一一一 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乙方: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是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的成交产品供应商

4、,也是成交产品的 总供货商和协调人。采购人: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县税务局。供货服务商:指经乙方授权的为各采购人提供成交产品及售后服务的机构。甲方应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应对供货服务商的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必须对供货服务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同时乙方应与供货服务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供货服务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供货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 成交产品及价格1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承诺,乙方及供 货服务商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成交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序号 包号 货物及型号 产地及品牌数量(台) 单

5、价(元/台) 小计(元)1 第一包 Acer Travel Mate P249-8020 重庆 ACER 36 3900 1404002 第二包 Acer Travel Mate P238-9034 重庆 ACER 310 5900 1829000合 计 - 346 - 1969400交货地点:按照配送信息及供应商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交货及安装期限: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协议总价(人民币大写): 壹佰玖拾陆万玖仟肆佰元整2本项目成交产品价格,除产品价格外, 还包含送 货、安装、调试、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

6、任何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上门费、 备件费、人工 费及相关 费用等)。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3服务。2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 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同时满 足乙方投标时承诺的其他内容。3乙方及供货服务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 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4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 则由乙方负责

7、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 责任。第四条 包装要求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第五条 批量采购合同签订及供货期限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税务系统各采购人签订2018 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 PC 机批量集中采 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 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经协调后仍拒不签约的,税务系统各采购 人可以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

8、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 购人及乙方或供 货服务商各执一份。4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送货至采4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第六条 货物验收1验收时,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均须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 年第 季度税务系统 PC 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 包- 包(配置)货物验收单(二联单 )(以下 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 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供货清单,当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和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依据供货清单

9、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并 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逐项检查。在 产品试运行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公章,据此可以按合同约定付款。 产品的质保期从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2如果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 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 货物短缺或损伤,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及时补足或更换,并在 7 日内送达采 购人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承担。同时,乙方或供 货 服务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清晰、正确和完整。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为采购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具备设备基本的应用能力和维护能力。4在双方签署验收单后 30 日内,如果采 购人发现货物内在的损坏

10、,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货物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采购人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供货服务5商,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5 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供货服务商或乙方承担。第七条 售后服务及保修1自双方签署验收单之日起算,质保期为 5 年。质保期内,甲方及采购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供 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免上门费、免备件费、免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2在质保期内,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必须按以下要求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1)为

11、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热线,负责解答采购人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为本项目建立 VIP帐户,技 术服务热线支持应 是中文。 专线中文技术服 务热线。(2)售后服务标准必须与该产品出厂市场标准服务一致,同时还应包括:原厂商提供 400-770-2000 专属服 务热线,365*7*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及人工热线服务,即时电话响应,故障报修后 1 小时内确定解决方案,8 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故障报修后 20 小时内解决问题,否则在两个自然日内提供备机,免费送货到中央单位(保修客户)指定的地点。故障硬盘不返还维修(硬盘故障后,免费更换新的硬盘、原

12、盘由用户保留)。(3)当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当免费在 5 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负担。(4)如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在现场的技术 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或供货服 务商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和损坏的货物硬件或软件,使 货物运行指标和技 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承担。 (5)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厂家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所有的替代零配件必须是新的未使用和未经修复的

1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升级方案。(6)如果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更换、修理和续补设备,而造成设备不得不停止使用,质保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及采购人造成损失,乙方或供货服务 商应负责赔偿。 3合同质保期届满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保证继续为采购人提供货物维修服务,采 购人应按乙方或供 货服务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或供货服 务商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按不高于本项目选配6件、耗材的投标价格向采购人提供配品配件及耗材。4乙方必须设立总协调人,全权负责甲方和各采购人对其中标产品的有关咨询、查询 、签订 和

14、执行合同、履行售后服 务承诺和接受投 诉等事务。5乙方对供货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变动供货服务商, 应事先报甲方审核同意。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1合同付款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与采购人直接结算。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凭借付款申请、验收单(复印件)、发票、开 户行及账号等付款资料向采购人提出申请。 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供货服务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 15 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2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根据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采 购人在书面通知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后,有 权 从合同款中进行相应扣除。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2018 年第三季度税务系统 P

15、C 机批量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 2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 5 年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3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所提供服务,若达不到服 务承诺,按每 违反一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1%),累计满五次,甲方有权通知采购人终止合同。4 如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5 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日内,及 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7第十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1采购人有权根据合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提出索赔。2供货验收与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

16、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乙方或供货 服务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同意由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实际直接损失及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及采购人的索赔。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及采购人的索赔之外的间接损失。(2)甲方及采购人有权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及采购人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及采购人自己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所发 生的一切损失甲方及采购人有权向乙方或供货服务商索赔且从乙方

17、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7 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 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或供货 服务商负担。同 时,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约定的质保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 7 日内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接受。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 7 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 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8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

18、求乙方赔偿。4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或供 货服务商因破产、法律 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及产品原厂商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第十一条 履约延误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按照甲方或采购人规定时间提供产品和服务。2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 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 0.5%计收,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 5%,甲方有权终止协议。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

19、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 购人在收到乙方或供货服务商通知后, 应 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 长提供服务时间。4如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 经协商无效,甲方或采购人有权追究供货服务商或乙方的违约责任。5.采购合同签订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税务系统各采购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情况反 馈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供货义务的话,不 应该承担误期赔偿 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

20、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 严重火灾、洪水、9台风、地震等。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 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协议各方应通过 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4协议各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在发生所供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乙方、供货服务商索赔,并签订必要的 书面处理协议,或通 过协 商解

21、决。2如协商开始 15 日内仍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及程序在北京 进行。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1在甲方或采购人对乙方或供货服务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1)合同签订后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不能按期供货的;(2)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和在线可查产品的;(3)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擅自替换、变动中标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乙方擅自变动供货服务商的;(4)乙方或供货服务商未能按照协议及批量采购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5)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的。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 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甲方或采 购人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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