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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DOC

1、1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 实施办法(穗开管办 201723号,以下简 称“ 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 )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个人。第二章 人才认定第三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称号。第四条 2申请人才认定应

2、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范围,认定标准由区委组织部制定,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第五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均分为创业类和创新类。申请人才认定除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范围,还需要满足创业类或者创新类的条件:(一)创业类的条件:1.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院士不超过75岁,诺贝尔奖得主不受年龄限制(以申请认定时为准);2.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3.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实际权益持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

3、实际权益持股比例应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实际权益持股比例应不低于15% );(二)创新类的条件:1.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院士不超过75岁,诺贝尔奖得主不受年龄限制(以申请认定时为准);2.在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 进单 位 ”)全职工作,并在引 进单位 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3税;如引进单位聘用外籍人员、已退休人员,本人需在引进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3.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外籍人员可提供聘用协议)。第六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认定申请后,适时委托专业机

4、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并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对应人才类别的认定证书。根据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创新创业形式的不同分别发放不同类型的证书: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的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创新类 人才发放B 证。第七条 本章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本章所称的新培养包含以下两种情况:1.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不属于人才认定标准范围,在本办法颁布后,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2.本人在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区创新创业,且属于人才认定标准

5、范围,在本办法颁布之后,因取得新的成绩、入选新计划、担任新职务、获得新奖励、取得新的人才称号等,重新进入人才认定标准范围,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4精英人才的。第八条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 29号)认定为区内高 层次人才的,经人才本人申请,按如下原则直接划转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1)划转为杰出人才的包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 千人计划 ”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国家教育部“长 江学者” ,广州市杰出 专家;(2)划转为优秀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 创新

6、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省“特支 计划” 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广州市“ 百人计划” 入选者等市级高层次人才,本区评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3)划转为精英人才的包含: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 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广州市羊城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创新领军团队成员,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上述人才在本单位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或占股超过30% 的,可视为创业类人才,发放A证,其他视为创新5类人才,发放B证。第九条 每年对入选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创业类

7、人才进行企业经营性审查,企业未实际经营的,取消人才称号和后续相关待遇,具体审查办法另行制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管理期5年,在管理期内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管理期已满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第三章 全球纳才奖励第一节 安家费第十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安家费。第十一条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以下条件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标准提高到最高1000万元。(一)本区创业的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1.人才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

8、英人才A证;2.本人未在区外经营其他企业,或在其他企业直接或间6接持股不超过10%。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3.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4.中国国籍人员首次申请必须提供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后续申请需提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在本企业一年以上个人收入与纳税证明;属外国国籍的需提供全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出入境记录和个人收入与纳税证明。(二)本区长期创新的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1.人才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

9、才或精英人才B证;2.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中国国籍人员首次申请必须提供在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后续申请需提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在本企业一年以上个人收入与纳税证明;属外国国籍的需提供全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出入境记录和个人收入与纳税证明。3.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3)近三年我区认定的瞪羚计划企业;7(4)沪深A股上市企业;(5)经国家、省

10、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6)具有专利代理资质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 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需在本区创业并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条件方可申请安家费。第十二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申报申请后,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安家费至该人才的万能捷通卡账户。第二 节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第十三条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第十四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

11、作站专项立项支持且绩效评估优秀的单位,在管理期满后一年内,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100%给 予配套资助,最高100万元。第三节 经济贡献奖励8第十五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新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企业发放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区财政局负责配合提供企业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第十六条 新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在企业正式在本区设立后的5个财务年度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一)人才持有杰出人才A证;(二)企业在5年内(企业在本区设立之日起计算)累计净

12、利润达到2000万元,或获得新药证书,或获得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在8年内(企业在本区设立之日起计算)获得类新药证书。第十七条 经济贡献奖励采取集中申报和受理,一般每年兑现一次,企业在达到第十六条(二)项条件时可提出兑现申请。第四章 黄埔人才基金一一一 黄埔人才基金总则第十八条 9黄埔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是指 围绕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由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第十九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

13、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十一条 区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区财政局会同区金融工作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区金融工作局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一一一 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10区金融

14、工作局负责从区属全资国企及其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区政府、管委会审定批准后,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三)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广州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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