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晋江市城乡规划局 编印二一七年七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用地管理 .2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 .3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5第四节. 城市绿地 .13第五节. 用地交通组织 .15第六节. 用地竖向 .17第三章 建筑管理 .18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18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19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20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25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27第四章 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29第一节. 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29第二节. 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2、.30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30第四节. 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控制 .31第五节. 建筑节能和雨水收集 .35第五章 道路交通 .35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 .35第二节. 公共交通 .37第三节. 慢行交通系统 .38第六章 公用设施 .39第一节. 供水工程 .39第二节. 排水工程 .40第三节. 供电工程 .42第四节. 通讯工程 .45第五节. 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46第六节.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 .48第七节. 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52第七章 城市防灾 .54第一节. 城市抗震防灾 .54第二节. 城市消防人防 .55第三节. 城市防洪排涝 .57第八章
3、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59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 .59第二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60第三节.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 .60第四节. 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 .61第九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63第十章 特别地区补充规定 .67第十一章 附 则 .69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70附录二 名词解释 .70附录三 计算规则 .73一、建筑高度计算 .73二、建筑间距计算及控制要求 .74三、建筑容积率计算 .75四、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84五、绿地面积计算 .85六、建筑层数计算 .86附图 A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87附图 B 建筑间距示意图 .88附图 C 坡地建筑地
4、下室、半地下室界定示意图 .90附图 D 阳台样式及容积率计算方法 .91附图 E 阳台样式及容积率计算方法.92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照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晋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域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在晋江市市域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
5、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个人建房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西安 80 坐标系统、黄海高程,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同时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五条 在晋江市市域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且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本规定未具体说明的情况,按省、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类似条款执行。 第六条 各类专业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的要求
6、。第七条 涉及城乡规划编制、规划行政许可、建设方案审查及修改等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2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城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兼容性的具体要求按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规定执行。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土地用途合理的混合使用。混合用地是指有两类或两类以
7、上不同用途性质的用地(配套自用停车场库除外),且每类性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 10%的用地。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在事先可以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以对应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 “+”连接表示;在事先不能明确混合用地的用地类别时,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土地混合使用参照表 1 执行。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 表 1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视情况可混合使用 的用地类别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行政
8、办公用地(A1)文化活动用地(A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商业服务业用地(B)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商业用地(B1) 二类居住用地(R2)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商务用地(B2) 二类居住用地(R2) 行政办公用地(A1)3商业用地(B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文化设施用地(A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S2)二类居住用地(R2)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交通枢纽用地(S3)
9、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二类居住用地(R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 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商业用地(B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第十条 市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它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论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1.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等特殊地区;2. 面积超过
10、 5 万平方米(75 亩)的建设用地; 3. 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计容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4. 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5. 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0000以下 10000-20000 20000-50000指标FAR D(%) 绿地率 (%) FAR D(%) 绿地率 (%) FAR D(%) 绿地率 (%)1-3 层 1.2 40 30 1.2 40 30 1.1 38 304-6 层 1.9 32 30 1.8 30 30 1.7 30 357-9 层 2.4 30 35 2.3 28 35 2.2 28 35住宅建
11、筑10-18 层 2.8 23 35 2.8 22 35 2.6 20 40用地面积建筑类型4指标10000 以下 10000-20000 20000-50000FAR D(%) 绿地率 (%) FAR D(%) 绿地率 (%) FAR D(%) 绿地率 (%)19 层以上 3.6 20 40 3.5 20 40 3.4 18 4024m 以下 2.1 45 20 2.1 45 20 2.0 42 2024m-50m 3.3 40 25 3.3 40 25 3.2 38 25办公建筑旅馆建筑50m 以上 5.0 35 25 5.0 35 25 4.8 35 2524m 以下 2.3 55 20
12、 2.3 55 20 2.2 50 2024m-50m 3.8 50 20 3.8 50 20 3.5 45 25商业建筑50m 以上 5.2 40 25 5.2 40 25 4.8 40 25注:1.表中“FAR ”指容积率上限,“D”指建筑密度上限,绿地率为下限。2.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3.多种功能混合,参考上表,由规划部门论证后确定。第十一条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控规导则规定及下表执行。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工业、仓库项目类别 容积率(FAR) 建筑密度(D) 建筑系 数 绿地率(G)农副食品
13、加工业 1.2FAR3.0 30%D60% 40% 10%G20%食品制造业 1.2FAR3.0 30%D60% 40% 10%G20%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3FAR3.0 30%D60% 40% 10%G20%烟草加工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纺织业 1.3FAR3.0 30%D60% 40% 10%G20%纺织服装、服饰业 1.5FAR3.0 30%D60% 40% 10%G20%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也 1.3FAR3.0 30%D60% 40% 10%G20%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0.9FAR3.0 30%D60% 40% 10
14、%G20%家具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造纸和纸制品业 1.2FAR3.0 30%D60% 40% 10%G20%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4FAR3.0 30%D60% 40% 10%G20%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FAR3.0 30%D60% 40% 10%G20%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0.7FAR3.0 30%D60% 40% 10%G2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医药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化学纤维制造业 1.1FAR3
15、.0 30%D60% 40% 10%G20%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9FAR3.0 30%D60% 40% 10%G20%金属制品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通用设备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5专用设备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汽车制造业 1.
16、0FAR3.0 30%D60% 40% 10%G20%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4FAR3.0 30%D60% 40% 10%G20%仪器仪表制造业 1.1FAR3.0 30%D60% 40% 10%G20%其他制造业 1.3FAR3.0 30%D60% 40% 10%G20%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0FAR3.0 30%D60% 40% 10%G2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1.0FAR3.0 3
17、0%D60% 40% 10%G20%通用厂房项目 1.2FAR3.0 30%D60% 40% 10%G20%物流仓储用地 1.0FAR4.0 30%D60% 50% 10%G15%注:1、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指标按规划执行,但同时应符合闽国土资综2013 197 号文要求。2、工业建筑鼓励进行屋面绿化,鼓励建筑底层架空停车和垂直绿化,同时鼓励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库或小仓库,容积率指标核算时可不计底层架空停车面积。3、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民用建筑提倡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地下停车库。4、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库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5、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
18、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6、严禁在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7、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8、FAR :容积率; D(% ):建筑密度;G (%):绿地率。不在上表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类别,参考通用厂房项目指标。第十二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
19、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等情况也应符合本规定。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按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区-街道 /镇级(20-50 万人)- 标准街道( 3-12 万人)-社区(0.3-1.2 万人)四级配置,参照晋江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晋江市社区“十个一”服务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标准街道及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应当按照下表执行。6标准街道及以上级别
20、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表标准街道级配置设施类别 项目内容城区级配置街道/镇级配置 8-12 万人 3-5 万人学前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 初等教育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等教育中等职业学校 盲/聋哑学校 教育设施特殊教育 弱智学校校园用地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 妇幼保健院 传染病医院 精神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其他专科医院 专业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站 图书馆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 图书展览科技馆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图书阅览室,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文化活动 文化馆(文化街)、艺术馆(
21、群众艺术馆) 影剧院 广播影视广播电视站 文化设施出版物发行网点 出版物发行网点 专业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 体育活动中心 体育设施 体育场馆社区居民健身活动中心、运动场 残疾人康复中心 疗养康复设施疗养院 福利院 社会抚养设施育婴院 社会救助设施 救助站 社会福利设施养老设施 敬老院 (“”为应配建项目,“”为宜设置项目)第十五条 城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中,行政办公设施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的相关规定设置;商业金融设施设置标准由市场决定,本规定中不涉及;其余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五类设施,应按下表中确定的指标进行配套建设。城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标准表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设施类别 项目内容 用地面积(平方 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人)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配置要求 相关依据教育 特殊 盲/聋哑学 18 班 36180 67 特殊教育学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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