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144号(2017年6月修订)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 、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3 220 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沪财发20176 号)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
2、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第四条 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第六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2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 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1250 元,硕
3、士研究生每生每月 500 元。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六)受
4、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研究生院负责每月审查并制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学校将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建立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奖助标准,以保持与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相适应。3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 号)执行。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海洋研20
5、1318号(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1 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 2012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2 92 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2 年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学位办201214 号) ,国家自 2012 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6、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及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5.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5出。科研评分细则由各学院制定。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五条 我校根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当年度
7、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进行名额分配。对学校和国家有特殊贡献者优先。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可以根据研究生评审材料在各学院间进行名额调整。从整体来看,博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硕士研究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3%。第六条 为统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是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学业奖学金,但不享受校内专项奖学金的申请。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校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
8、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评奖评优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第五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月份受理。申请者为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需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或二等学业奖学金且科研成6绩突出,公开发表 SCI、EI、ISTP、CSCD、CSSCI 核心库论文或者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
9、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评选期内获得的科研成果均需附佐证材料,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博士研究生须提交 2 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 1 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硕士研究生须提交1 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
10、、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者材料和名单提交学校评奖评优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奖评优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
11、学校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提请裁决。7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拨款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由校长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8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沪海洋研201415 号(2017年6 月修订)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教2013 219 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沪财教2014 2 号) ,并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与学校研究
12、生发展规划,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委培生,须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与评奖等级如下:一年级研究生第一志愿上线生和推免生学业奖学金为:博士生15000 元,硕士生 8000 元;其他博士生和硕士生分别为 10000 元、6000 元。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按下表重新进行评定。博士生 硕士生等级标准 比例 标准 比例一等 180
13、00元 5% 12000元 5%二等 15000元 25% 8000元 25%三等 10000元 45% 6000元 45%四等 8000元 25% 4000元 25%9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第六条 受学校资助的各类出境交流生,在境外期间不申请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
14、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七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校内专项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下述情况者,撤销获奖资格,视情况收回奖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五)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通报批评、学术研究有弄虚作假行为等其他情况等。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监察处等相关
15、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校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协10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1.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因素制定名额配置方案。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
16、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制作证书和奖学金发放工作。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可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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