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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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