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防 城 港 市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工 作 领 导 小 组办 公 室 文 件防保障办发201710 号关于公布 2017 年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 200744 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 258 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 200788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2、过,决定对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 房 )供 应 对 象 家 庭 人 均 年- 2 -收 入 标 准 和 人 均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现 将 调 整 后 的 有 关标 准 公 布 如 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标准一档家庭(城镇低保家庭):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 5760 元/人(480 元/人 月)。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 15 平方米。二档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
3、于 14220 元/人(1185 元/人月)。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 15 平方米。三档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 33000 元/人(3000 元/人月)。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 20 平方米。(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标准- 3 -1.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人毕业未满 5 年)没有收入限制。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 20 平方米。(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 33000 元/人(3000 元/人月)。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 20 平方米。二、港口区、防城区按本规定执行;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另行制定本地区标准。三、本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防城港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 4 -防 城 港 市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