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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下称“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实现北部区域生态保护、农民增收与经济发展互促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一、土地使用(一)盘活建设用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休闲观光农业园区内占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二)提供用地优先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且用于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统筹优先安排。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三)鼓励农用土地流转。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集中连片受让农户和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奖励扶持。凡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从事蔬菜、果木、花卉等种植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的,按照每亩1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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