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12级法英3班 姓名许淞淳 学号 1208064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我国进出口贸易非常繁荣,涉及外贸代理的诉讼案件也成倍增加。外贸代理是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为外贸代理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存在很多问题,学术界对外贸代理的法律性质也有很大的分歧。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入手,分析我国代理制度的引入和我国外贸代理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间接代理 行纪 居间 外贸代理 法律适用 【正文】 一、代理制度 1、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大陆法上的代理,以区别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任和授权作严格区分。委任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授权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调整本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委任和授权是相互独立的。委任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授权的效力。大陆法关于代理的概念中,强调代理的公开性,注重对于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