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浅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四项 龙源期刊网 .cn 浅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四项 作者:杜仁霞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6期 摘要:12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四)项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对解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纠纷提供了较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并不能解决该类纠纷的所有问题,该项规定削弱了登记的公示效力。在法律实务中,登记较于交付更具有公信力,能预防和减少争议以保障交易效率和安全。法律应将登记认定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下,善意登记人应优先于受领交付人得到法律保护。 关键词: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物权变动;登记;交付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xx)17-0089-03 作者简介:杜仁霞(1989-),女,山东济南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基本规定及问题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