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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大学产学合作合约.DOC

1、 1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合約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國 立 中 央 大 學(以下簡稱乙方)為共同合作研究開發事宜,特 立 本 合 約 ,並同意下列條款:第一條 計畫內容本計畫內容詳如附件一: 研究計畫書(以下簡稱本計畫),計畫書視同合約之一部份。第二條 計畫執行期間一、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二、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 日內,交付本計畫之期中報告予甲方。三、乙方應於本計畫屆滿前 日內,交付本計畫之期末報告予甲方。第三條 計畫經費一、本計畫經費總額為新台幣 元整。二、付款方式如下:(請商定後擇一勾選)合約簽訂生效後十五日內,由甲方一次撥付乙方。合約簽訂生效後,由

2、甲方分 期撥付乙方。第一期:合約簽訂生效後十五日內,甲方撥付乙方經費總額 ,計新台幣 元整。第二期:乙方提出期中報告(或簡報)後十五日內,甲方撥付乙方經費總額 ,計新台幣 元整。第三期:乙方研究完成,並提出成果(或期末)報告後十五日內,甲方撥付乙方餘款 ,計新台幣 元整。第四條 計畫經費之處理本計畫經費由乙方以自行收納統一收據向甲方請款。經費之支用按計畫書所訂項目核實動支,計畫主持人可依實際研究需要,自行調整研究經費項目。第五條 計畫執行時間之延長乙方如因事實需要,認為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延長之。第六條 諮詢講解及計畫進行一、乙方應配合提供甲方 小時為

3、限之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甲方要求提供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乙方,而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2之。二、甲方於計畫進行中需要瞭解執行情形時,乙方應盡力協助詳予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甲方並得派員至乙方實際瞭解計畫進行情況,乙方應予配合。第七條 成果發表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得將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但應於論文發表或投稿前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回覆乙方,甲方怠為回覆時,視為同意之。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第八條 費用動支及支出憑證一、乙方應將研究費用單獨設帳,並依計畫書所載之研究費用預算科目動支研究費用。

4、二、乙方應妥善保存有關本研究之所有支出原始憑證,甲方得經書面通知乙方後,派員查核、影印及抄錄前述憑證。第九條 購置儀器本計畫經費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產權歸乙方所有,由乙方納入校產管理。第十條 設備借貸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之研究工作,必要時得要求借用甲方之有關設備,甲方於不影響其正常運作之情形下,不得拒絕。惟乙方限於執行本研究有關之工作時,始得使用借用物。第十一條 計畫成果歸屬一、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研究所產出研發成果及獲致之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由雙方以乙 方 50 , 甲 方 50 之 比 例 共有之。二、任 一 方 不 得 自 行 以 其 單 方

5、 為 權 利 人 將 第 一 項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向 任 何 機 關申 請 專 利 權 、 著 作 權 或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註 冊 登 記 。 但 得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由 其 中 一 方 以 雙 方 為 權 利 人 , 統 籌 為 前 項 共 有 權 利 之 申 請 、 維 護 及 其他 保 全 權 利 之 行 使 , 他 方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三、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條第一項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提供、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使用。四、甲 乙 雙 方 如 將 第 一 項 智 慧 財 產 權 授 權 或 讓 與 第 三 人 使 用 , 因 授 權 或

6、 讓 與所 產 生 之 權 益 收 入 ( 如 簽 約 金 、 權 利 金 、 衍 生 利 益 金 或 可 請 求 之 賠 償 金等 ) , 雙 方 同 意 依 第 一 項 之 共 有 比 例 分 配 之 。五、甲方因本條第一項智慧財產權所衍生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同意就該等產品每年銷售總額內,提撥 作為本條第一項智慧財產權之衍生利益金分配予乙方。甲方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彙3報前一年度使用本智慧財產權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額及銷售收入,佔各項產品收入之比重值,經乙方認可後,依比重值加權計算衍生利益金。甲方應妥善製作並保存銷售本產品之帳目資料及有關認證,乙方得視需要指派人員或委託會計師至甲方營業所

7、查核甲方利用本技術所生產之銷售資料,甲方應給予一切之協助,並應允許乙方影印或抄錄該帳冊資料。六、任一方如不擬成為第一項之共同權利人,向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權之註冊登記之權利,或不負擔申請、登記或取得權利之相關費用者,他方得自行為之或負擔所有費用,向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權之註冊登記,但不影響乙方得依第四項及第五項受分配之權利。第十二條 擔保責任一、乙方不保證本計畫研究成果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二、甲 方 保 證 在 未 獲 得 乙 方 書 面 同 意 前 , 甲 方 於 運 用 或 推 廣 研 究 成 果 於 商業 用 途 時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產 品 /商 品

8、 或 服 務 之 公 開 行 銷 、 推 廣 或 廣 告 文 宣等 )不 得 引 用 乙 方 之 名 稱 、 校 徽 或 其 他 表 徵 方 式 。第十三條 侵權責任一 、 甲 方 使 用 本 研 究 所 產 出 之 專 利 權 、 著 作 權 、 電 路 佈 局 權 及 其 他 智 慧 財 產權 之 時 , 倘 遇 有 任 何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權 行 為 致 遭 受 第 三 人 請 求 時 , 甲 方 應儘 速 通 知 乙 方 , 雙 方 並 全 力 進 行 必 要 防 禦 程 序 , 以 確 保 有 關 權 益 。二 、 因 本 研 究 所 產 出 之 研 發 成 果 、 專 利

9、權 、 著 作 權 、 電 路 佈 局 權 及 其 他 智慧 財 產 權 被 侵 害 , 甲 方 行 使 主 張 權 利 或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時 , 應 立 即 通 知 乙方 , 乙 方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協 助 甲 方 採 取 保 全 行 動 或 法 律 程 序 之 進 行 ,以 確 保 雙 方 共 同 之 權 益 。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一、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料,且非經他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二、機密資料之所有權屬揭露之一方所有,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任一方依本合約所為機密資料之揭露,不應視為任何權利之授權。惟

10、揭露方應於提供當時標示機密 、 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或其他方式使收受方可得而知其為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或雖未標示但需為一般商業及法律觀念,應視為機密之物品、文件及資料等。三、本合約之保密責任,於本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三年後,失其效力。第十五條 權義轉讓4甲乙雙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予任何第三人。第十六條 合約終止一、本 合 約 中 任 一 方 當 事 人 因可歸責於己方之事由不 履 行 本 合 約 或 不 依 本 合約 履 行 時 , 他 方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其 於 三 十 日 內 改 正 。 逾 期 未 能 改 正 者 , 他方

11、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本 合 約 。二、本合約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經乙方依前項約定為終止後,乙方無須返還其已受領自甲方之研究經費。若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未依第三條約定時間支付研究經費,每逾一日應另按當期計畫經費千分之一計付遲延違約金,違約金之上限以當期計畫經費 20為限。三、本合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經甲方依第一項約定為終止後,乙方應將其受領自甲方之研究經費中未支用部分,無息返還甲方。甲方並得停止支付其應支付之研究經費餘額。乙方未依本合約第二條期間內交付計劃報告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當期計畫經費千分之一計付遲延違約金,違約金之上限以當期計畫經費 20為限。四、甲乙雙方任一方,認本

12、計畫之執行無法達到預期之目的時,得經雙方合意終止合約。乙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將其受領自甲方之研究費用未支用之部分,無息返還甲方。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其已支用之部分,且任一方均不得另向他方請求賠償損害。五、本合約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約定,不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而免除。第十七條 賠償責任乙方因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賠償責任,以本計畫已收取之經費為上限。第十八條 合約修改本合約未盡事宜,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商之。惟本合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不生效力。第十九條:一部無效之效力本 合 約 任 一 條 款 若 因 違 反 法 令 而 無 效 , 其 他 條 款 不

13、 因 而 一 併 無 效 。 惟 雙 方 同意 基 於 誠 信 , 得 就 其 他 條 款 為 必 要 之 調 整 或 增 設 其 他 條 款 , 以 求 符 合 本 合 約締 約 時 之 目 的 。第二十條:不可抗力乙方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合約或不能依照本合約履行者,不負給付義務及遲延責任。第二十一條:合約生效日本 合 約 經 雙 方 依 法 簽 章 後 , 自 第 二 條 所 載 研 究 期 間 之 始 日 起 生 效 。第二十二條:合約之解釋與糾紛之解決5本合約如生爭議,雙方應先儘誠信原則協調之,並得經雙方同意提付仲裁。於仲裁期間,除仲裁標的外,雙

14、方當事人仍應依本合約繼續履行其義務。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二十三條:完整合意一、本 合 約 及 其 附 件 構 成 雙 方 對 本 案 完 整 之 合 意 , 取 代 雙 方 之 前 就 本 計 畫 之口 頭 或 書 面 協 議 。 任 何 於 本 合 約 簽 訂 前 , 經 雙 方 協 議 但 未 記 載 於 本 合 約或 其 附 件 之 事 項 , 對 雙 方 皆 無 拘 束 力 。二、本合約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第二十四條:合約份數本合約正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各執正本一份為憑。甲 方: 代 表 人:統一編號:地 址:電 話:乙 方:國立中央大學代 表 人:周景揚統一編號:45002931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三號計畫主持人: (系/所)電 話: 6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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